“主要是摸排孩子是否存在被拐卖的情况,其次是否存在教唆未成年人行乞的行为。”岗勤大队教导员李百岐表示。
经警方调查,经过抽血化验、户籍比对,证实这些孩子和妇女确实是母子(女)关系,不存在拐卖的情况,因为是亲生子女,所以教唆未成年人行乞的行为也不成立。
究竟有没有法律保障童童这类行乞儿童的尊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庄瑞彪律师向记者分析,目前我国法律中没有专门的规制未成年人乞讨行为的。“对乞讨的未成年人,其解决办法和管制手段仍然同成年人混杂在一起。救助办法代替收容遣送制度后,对未成年人乞讨者和成年乞讨者‘不加区别’地一律实行自愿救助。没有立法的支撑,执法者纵有救人之心,却也底气不足。”他说。
此类尴尬已经出现。前述警方透露,童童的父母等乞讨人员被送往救助站后,很快离开了。他们认为,尽管救助站不愁吃喝,但她们带孩子乞讨是为了“挣学费”。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皮艺军向记者进一步分析,家长唆使未成年人行乞,已侵犯了孩子的人格权。“家长不能将小孩当成私有财产而随意处置。当孩子个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的公权力可以进行干涉。”在皮艺军看来,我国的法律应当细化,针对未成年人行乞应有专门的规定,要明确具体到最终处置的每一环节。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100万至150万个流浪乞讨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背后大多存在被拐卖、被暴力强迫、被操纵控制等数种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全国妇联原副主席、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甄砚曾表示,应严厉打击强迫儿童乞讨的行为,至于怎么才能有效打击、怎么才能有效救助、是不是建立一个失踪儿童信息库、是不是建立一个儿童DNA数据库,现在20个部委正在协调,组成调研组研讨此问题,高度重视强迫儿童乞讨这一严重的社会现象。“希望能尽快解决,儿童优先是一个原则,孩子不能等待,他们正在成长。”
记者查询发现,针对父母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讨的情况,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已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父母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讨情形时,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在发达国家,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当然,在提起诉讼前后,都不存在抚养孩子的困难,因为政府有各种救助机构。当前我们法院不敢轻易受理类似案件的现实问题在于,真的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谁来养孩子?”庄瑞彪表示。
“如果要罚款,弱势群体哪儿来的钱?如果要拘留,那孩子的住处又成了问题。”皮艺军道出了法院处理未成年人行乞案件时的窘境。他因此建议,法律应当明确责任主体来专职处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民间公益组织也可加大介入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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