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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员行政处分制度探究

2015-03-31 08:24:49来源:海外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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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处分地方大员:地方大员,在本文中主要包括督、抚、藩、臬一级的官员。督、抚当时被誉为“身居八座之尊,位列三台之次”40,而藩、臬两司的地位则是“钱谷专任于藩,刑名专任于臬”41,均为为政一方的权要人物。他们在乾隆治政、巩固封建统治中有很大作用。也正因此,虽然乾隆崇尚:“治天下之道,贵得其中,故宽则纠之以猛,猛则济之以宽”42,但对这些地方大员则是严格要求,一旦发觉其有失职渎职行为,即“皆循定例”予以严厉处分,而对于大员处分“间有特旨,令仍在署任事者,本属聊聊无几”43。

  现有一份统计,是清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吏部所统计到的地方大员的处分清单,共列举了六位大员的处分,其中直隶总督刘峨有九案革任注册;两广总督孙士毅有九案革任注册;两江总督李世杰有七案革任注册;江苏巡抚闵鹗元有七案革任注册;河南巡抚毕沅有六案革任注册;湖北巡抚姜晟有九案革任注册44。这是部分大员在一定时间内处分严厉频繁的纪录,可见,大员处分之多。下面我们再分析乾隆朝名臣李世杰的处分情况。

  李世杰初为贵州吏员,捐从九品即用,进入仕途。从乾隆九年(1744年)到二十一年(1756年)为佐贰官,二十一年到二十七年(1762年)为知州,从二十七年五月到三十六年(1771年)九月为道、府,三十六年九月补授四川按察使,开始从一名低级官员擢升为地方大员。从三十六年到五十五年(1790年),历任湖北布政使、广西巡抚、署理湖南巡抚、河南巡抚、四川总督、两江总督、湖北巡抚、湖南巡抚、最后回京升任兵部尚书。从其履历片记载来看,李世杰居于官场的时间长达四十七年,为大员的时间有十年左右。李世杰的处分有记载的是从三十六年升任四川按察使开始,到回京升任兵部尚书。可见其处分主要是在乾隆朝中后期为地方大员时,共有十三案,如下表:

时间

职务

缘  由

处  分

47.4

四川臬司

漏给屯练各兵月饷

降二级从宽留任

47.11

河南巡抚

告顶生员李一等编造逆词不实心稽查

降二级留任

49.4

河南巡抚

不实力查办焚杀抢劫重案

降三级从宽留任

51.3

四川总督

审擬失入

降三级从宽留任

51.12

四川总督

令逆案要犯张君德潜逆在境

降二级留任

52.2

四川总督

各营火药短少

免革任三年不准支领养廉银

52.4

湖北巡抚

未能稽查邵阳县知县鲁大治的任听贿赂人命重案

免革任仍注册

52.9

湖北巡抚

不能觉察骆愉编造书策

革职从宽留任

53.1

两江总督

未查明李盛廷原案予以批驳,以致原控得以藉端翻控

免革任仍注册

53.3

两江总督

搭运闽省官钱不遴选委员,致在洋被劫且匿报私赔

免革任仍注册

54. 5

湖南巡抚

失察耒阳县生员贺世盛编造逆书案

革职留任仍注册

54.6

湖南巡抚

失察私盐停泊河干乘夜偷越,穆克登布不据实查办

免革任仍注册

54.11

患病解任

将年老川北道明安,出具笼统考语,议以补官日用

罚俸一年

资料来源:(乾隆朝)内阁吏科题本·纠参处分45

  从以上所有大员处分种类来看都为革职留任,对于这些处分,按照制度规定三年、或四年才能予以开复,因此大员要开复所有这些处分,累计起来至少得用二十七到三十年的时间。如李世杰身为地方大员,在十年期间,几乎平均每年都要被处分,这十三案最快三十九年才能全部开复,稍迟就可想而知了。

  官员这种处分的频繁严厉,正如龚自珍所描述的那样:“约束之,羁縻之,朝廷一二品之大臣,朝见而免冠,夕见而免冠,议处、察议之谕不绝于邸钞。部臣工于综核,吏部之议群臣,都察院之议吏部也,靡月不有。府州县官,左顾则罚俸至,右顾则降级至,左右顾则革职至”46。形象的概括了乾隆朝处分官员的频繁严厉,反映了朝廷对各级官员处分的重视,对官员的严格管理。

责编:贾雯帆

关键词:处分,1986年,乾隆五十二年,秋审,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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