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网首页移动客户端评论资讯财经华人台湾香港城市历史社区视频云南新加坡德国荷兰滚动

清代官员行政处分制度探究

2015-03-31 08:24:49来源:海外网 分享:
字号:

  乾隆在位六十年,曾利用各种巡幸活动以恩诏的形式,对官员加以施恩给予处分开复。他的一生,巡游无度,六次南巡,七次东巡,五次西巡,至于盛京,兴京,近畿之天津、保定、热河、河南、车驾时出,记不胜记。每遇各种巡幸则必颁布恩诏:“朕翠华南幸,所有直隶、山东、江南、浙江等省承办差务之文武官员宜一体加恩,着该督抚查明咨部,凡有罚俸、住俸、降级之案,俱准其开复,其无此等参罚案件者各加一级”91。“再临江浙,其地方官承办差务者,亦宜加以优叙,所有江浙二省办差文武官员任内,罚俸、住俸、降级之案俱著加恩准其开复,其无此等案件参罚者,均各加一级”92。就官员而言,通过恩诏,使其处分不经题请,不经部议,不需太多时日,获得提前开复,从而避免了宦途的滞碍,经济的拮据,这正是“上官不摄之以威,而缂之以恩”。在此情况下,官员“受恩渐重,图报渐殷”,唯知有皇恩,而不知有法度,更加效忠于皇帝,“承其志趣,为之驱策”93。其结果则是皇权的再度强化与巩固,这种恩旨开复是皇权在处分制中的再次延伸。

       有清一代,朝廷虽然定制完善了处分法规和处分制度,吏部虽然依例不断议覆,但是由于封建专制制度的存在,皇权的至高无上,在例行政务上拥有的最终决定权,因而不可避免渗入到处分的各个环节当中。对官员处分或进行调节或予以干预,最终使得皇权的决定凌驾于吏议之上,致使处分制度无论从主观方面,

  还是从客观方面都绝难严格贯彻执行,处分成为了专制帝王独裁统治的工具。

       2.官员的抵制规避

  1.处分对官员的影响

  处分官员是封建国家维护其统治的得力措施。朝廷为此确立了一整套的运行程序;建制了一系列的处分法规;规定了一连串的处分条例以此约束、管理官员。然而官员对这层层机制条条例律,却深为惧怕,因处分“自罚俸以至革职”94针对各级官员,各有专条,从而给他们的仕途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第一影响官员的仕途升迁。封建官僚政治,给予了做官的人,准备做官的人,乃至从官场退出的人,以种种政治、社会、经济的权力,或种种虽无明文规定,但却十分实在的特权。反之没有官职,官员就会失去权力、地位、荣誉。所以官职,就官员而言,其未得之也,患得之;既得之,患失之,因此降调、革职处分,对官员仕途的影响可想而知。清代就升迁规定,官员处分没有解除,则“有妨迁转”95。如州县官员所受处分“在十案以内,方准升调,如在十案以外,不准拣选”96。有时虽可邀恩留任,但其处分还必须带到新任“按限开复”97。如代理宝应县知县沈锡鼐,在将升任宿江同知时,因任内部议有降级、革职、革任共四案,虽然都从宽留任,但是必须“将降革之案带于署任”98,迨处分开复后,才能够予以实授。

  第二影响官员的经济生活。清代的罚俸、降俸、降级、革职等处分,虽然种类程度有所不同,但其围绕罚俸的实质却是相同的。轻则罚俸,重则停俸,这一切对官员的经济生活都产生了影响。俸禄乃官员养家糊口之资本,清代本来是薄俸制度,一旦停俸,官员及其府上的生计都会受到影响。且清代官员讲究等级,往往有许多家拥,甚有兵丁亲随、亲戚各色人等。据史载,仅就其仆从而言,“督抚五十人,藩臬四十人,道府三十人,州县二十人,女口不在此数”99,其生活开销是很大的。所以,罚俸、降俸、停俸则意味着官员的生计无以解决,而且官员有的刚上任一两年、两三年,而其罚俸处分竟达五六年甚至十余年、二十余年,然而官员平时俸禄有限,即使“每年全支,尚不免有尤父母、妻子之心,况节年扣罚”100。正因如此,从雍正年间开始给予官员双俸。然而朝廷虽然给予了官员双俸,但是毕竟存在罚俸问题,影响还是存在的。正因如此,官员才自朝自暮,有了“何时不担处分,何事不可去官”101的惧怕心里。也正因此萌发了他们规避处分的意念,“畏忌处分,不得不巧为之避”102。

  2.官员的种种隐讳规避

  处分的影响显而易见,官员对处分的隐讳规避自然不可避免。而且这种规避渗透力强,手法巧妙,涉及到方方面面。如有对普通盗案的讳匿不报;有对军需失劫的捏饰不报;有对政务的无为规避;有对案件的离任告假;有对处分的级纪预抵;还有地方记过的规避方式等等。

  以讳匿不报规避处分。清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湖北江陵县民妇蒋竺氏,家中被劫衣物,“历任知县讳盗匿详”103,不予上报,几年以后此案才被发现,所有本省官员因之被处分。从中可见,为了避免处分对切身利益造成的损害,各级官员从前任到后任,刻意隐瞒,不顾民意、民命,甚至小小盗案也成为其规避处分的场所。此外以捏饰不报规避处分。清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秋,台湾林爽文在台发动起义,清兵进行追缴,为接济福建省军粮,由江苏省供应军饷。但是运送中途发生了官钱被劫案件104。劫案发生后,出现了所管官员为了规避处分,以种种原因、借口的集体捏饰不报。从官员林茂盛等的无意丢失饷钱,到厅营同知的有意捏报,又从通判等的有意允许捏报,到督抚的无知捏报,再从参将的有意匿禀,到护镇、府道的无意发现捏报,真真假假,有意无意掺合在一起,形成了此捏报、匿禀大案。这是清朝历史上少有的各级官员、文武官员,串同一气规避处分的案件。引起乾隆震怒,对他们予以严厉处分,有的甚至被拿交刑部治罪,超出原有处分范围。

  以无为规避处分。官员们为了避免处分,常常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治政心里。如对于各种政务“辄以参揭套文,重加申饬,连文累牍”105,却不实力办理。在外省不肖督抚中,有些官是“亟亟营私,国计民生非所计也,救目前而已;官方吏治非所急也,保本任而已”106。官员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只要可以免处分,则便为了事,巧于趋避。如以离任告假规避处分。盗案处分是比较重也是官员最不愿接受的处分。清制规定,官员捕盗有四次限期,在此四次之内,如果不能捕获盗贼,则要依例接受处分,这种处分多为革职。所以有的官员往往在三限已完,四限立至,不惜“辗转请托,力求调任”107,试图推卸缉盗的责任。甚者“假藉告请病假”108,希图幸免处分。因以事故离任者,向照离任官例,只“以罚俸一年完结”109,这种处分是远远轻于降调处分。

  借级纪议抵规避处分。清代规定,处分可以以官员获得的加级和纪录予以抵消。通常是加一级抵消降一级,纪录四次抵消降一级,而此则成为官员规避处分的捷径,“藉加级、纪录为护符”110,往往不惜以任何手段获取加级纪录,以预作抵消之用。一种是通过议叙获取加级。清代规定有议叙可以获得加一级,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江苏省昆山县知县费志学自报,在任期间征收乾隆四十一年、四十二年、四十三年的钱粮全数完成。其上级同意其申请,后经吏部进行核查,发现征粮任务是由两任官员共同完成,不是仅有费志学111,情况不属实,未准其议叙加级,反而将其处分。另一种是以钱捐级。乾隆十九年(1754年)安徽省固镇等四驿马匹疲瘦案中,巡抚尤拔世因对马匹疲瘦不行上报,按例降二级调用,而且因是公罪,可加恩从宽留任。但是尤拔世却“于事后捐级”,以为抵消之资。乾隆以其“用心取巧”而“不准抵”112。而外省府、道、州、县等,凡遇降级处分“往往赶捐加级,预为抵销地步”113的事例,则更是不胜枚举。

  以记过规避处分。记过主要出现在地方,它是将官员的失职等行为予以纪录注册而不上报,更不予以减俸或降级,对官员的仕途和经济都没有影响。当时这种风气在各省竞相效尤,上司往往因个人喜好,对下属的行为“以记过规避处分者,比比皆是”114。这种记过是对官员处分的缓冲方式,并没有实质的处分,随后又可消可改,有很大的伸缩余地。成为了督抚回护属员,规避处分的一种途径。

  综上官员对处分的抵制性规避无疑是存在的,其中有一些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一些是某些官员因不可知论而产生的轻视;更有一些是害怕会危及自己的仕途生活,因而出现了种种形式各异,途径不同的规避抵制。

责编:贾雯帆

关键词:处分,1986年,乾隆五十二年,秋审,宽政
分享/关注:
评论:

相关新闻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