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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员行政处分制度探究

2015-03-31 08:24:49来源:海外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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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乾隆朝处分官员的状况

  由上可知,以乾隆为首的清统治者,成功地修订了各种处分法规;周密地制定了系统的处分制度。那么,建立在这些成功的法规和周密的制度基础之上的处分执行情况又到底如何呢?本文将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视角,阐述乾隆对各级、各类违制违纪官员的处分状况,从这些处分状况中揭示乾隆朝处分的执行情况,及其所要达到的治政效果。

       1.宏观处分状况

  有清一代,处分制度作为对官员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方式,已经成为基本独立的制度。本节主要是以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查阅到的清代内阁和史书中的“纠参处分”档案为依据,对此类档案进行梳理统计,分别从横向、纵向角度展示一般官员、地方大员的频繁处分,以及在乾隆后期处分的相对严厉频繁,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乾隆对官员处分的重视和严格管理,及处分所收到的治政效果。

  1.处分一般官员及地方大员

  国家用人行政,二者并重,而政事尤得人而理,即为政全在得人。有鉴于此,封建国家更加重视对官员的管理,一旦其在执行政务过程当中有任何违纪违法行为,都将按照处分制度予以严厉制裁。从而实现“励官职”,“儆官邪”33的治政、治吏作用。到了清代,更是强化对官员施政的管理,这不仅表现在处分立法方面的沿袭创立,以“例”治官,对《吏部则例·处分则例》、《吏部处分则例》等的不断修订。而且表现在对于处分条例的严格执行运用方面,从罚俸到革职条例,“各有专条”34,使得官员处分不断,其失职渎职行为皆难逃行政的制裁。

  第一,处分一般官员:以个体而论,据史载,乾隆中期大臣阿思哈属下有一名县令李如龙,在河南遂平、新郑、叶县、宜阳、明乡,河内为官十三年,而其罚俸竟有“二三十案”35,计算平均每年都会被处分二到三次。且因其地位卑微,“蒞任以来,处分多而开复不易”36。就整体而论,其他官员处分也不轻不少,据统计成下表:

提  奏  人

时 间

被参劾官员

处分次数

署理两广总督杨应琚

十九年

广东曲江县知县李绍膺

72次

两广总督杨应琚

二十年

惠州府通判傅果

61次

两江总督尹继善

二十年

无锡县知县王镐

33次

两广总督杨应琚

二十年

清远县知县周绂

46次

闽浙总督咯尔吉善

二十一

金华府知府汤任

69次

闽浙总督尹继善

二十一

浙江杭州府通判

13次

署理两广总督杨应琚

二十二

番愚县知县张学举

19次

云贵总督恒文

二十二

贵州溦江府知府杨大宾

7次

两江总督尹继善

二十二

武江县知县李永书任内

13次

署理两广总督杨应琚

二十二

番愚县知县张学举

19次

署理广西巡抚鄂宝

二十五

华亭县知县许治

64次

署理广西巡抚鄂宝

二十五

桃源县知县郑毓贤

30次

陕甘总督杨应琚

二十六

宁夏县知县贾建奇

45次

山东巡抚阿尔泰

二十八

泉州府厦门同知

36次

资料来源:军机处录副奏折·内政职官类37

  这份表格所列是从乾隆十九年(1754年)到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一部分官员在一定时期内的处分纪录清单。由此观之,这些官员从南到北,从东到西,虽然居官地域有所差别,但是这种处分颇多的现象却是普遍存在,处分数量从十多件到七十多件不等,平均达四十多件,可见处分之严厉,管理之严格。如此严厉的处分对于官员来说,若没有皇帝的宠信与认可,有的官员直至休致、老死都不可能获得解除。虽然有的官员是因“地方繁剧,任事多”38;有的是因“南方俗漓而事繁”39,从而有过失,但是朝廷也不会因此减轻对他们的处分。

责编:贾雯帆

关键词:处分,1986年,乾隆五十二年,秋审,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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