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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酌定行政处分条款
乾隆朝行政处分制度一方面规定了具体运作程序,另一方面则是对具体处分所依据条例的酌定。即对于一项处分如何定性、如何分类、如何确定轻重的规定。
1.处分性质的划定
清代对于官员所犯违制违纪行为,分为公罪和私罪,公罪指因公事获罪,或虽是私事却是出于无心。私罪指因私事获罪,或虽是公事获罪,却是出于有心。在引用律文进行议处时,依性质进行区分:“系公罪笞一十,罚俸一个月;笞二十、三十各递加一月,笞四十、五十分别递三个月,杖六十罚俸一年;杖七十降一级;杖八十降二级;杖九十降三级俱留任;杖一百降四级调用。系私罪笞一十罚俸两个月;笞二十罚俸三个月;笞四十者罚俸九个月;笞五十者罚俸一年,杖六十降一级,杖七十降二级,杖八十降三级,杖九十降四级俱调用,杖一百革职”27。且因犯公罪罚俸者、降级者“准销其级纪抵焉”;私罪罚俸者、降级调用者“皆实罚”、“皆实降”,虽有“纪录加级不准抵销”28。由此表明清代法规对公、私罪的严格区分,借此调动官员行使职权的积极性,从根本上提高封建国家的统治效能。
2.处分的分类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处分法规根据官员违法行为所属部门的性质不同,将所有处分归为六属,即吏属、户属、礼属、兵属、刑属、工属。每属又包括不同的条目,吏属之下有公式等十五目;户属之下有仓场等十二目;礼属之下有科场等五目;兵属之下有驿递等五目;刑属之下有盗贼等七目;工属之下有河工等二目,且目皆有条,凡处分官员都按条以定议。这些具体条款,有时又随时政的变化,作出一定的增删修改,以便于掌握和执行。
3.具体的处分
乾隆朝行政处分分为三大方式。一是罚俸,“罚其应得之俸”。以年月为差从罚俸一月直到罚俸二年,共七个等级。官员罚俸采取逐年扣抵的方式,先“将本年应领俸银扣抵。若再有罚俸之案,该员情愿完纳销案为升迁之地者,听其自便。若不能完纳,仍将伊任内应得之俸,逐年扣抵,不必勒限追缴”29。二是“降级留任者”和“调用者”,降留者就是以官员现任之级递降,照所降之级支取俸禄,但是仍留于现任,从降一级留任到降三级留任分为三个等级;调用者就是按照现任之级实降离任,从降一级调用到降五级调用分为五个等级;对于那些降调而级不足者,“则议革”30。三是“革职”31,处分的方式“至革职,则止焉者,曰永不叙用”32。在实际中革职留任的情况很多,其等级在降三级留任之上,相当于降一级调用处分。这三种处分方式之下各有更为具体的等级规定,层次清晰,但所有的处分方式,无外乎这三种而已。这种行政处分方式的设定具有关键的意义,其设定是否合适,直接关系到行政处分效能的发挥。同时规定对违纪人员给予何种处分,保证了处分的合法,行政处分机关不能在此依据之外,自行创设行政处分的其它种类。
行政处分制度及其条例,是对违规官员实施制裁的法律依据。乾隆朝处分制度在继承前朝的基础上,又有所变化完善,为当时的行政处分从制度和运作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责编:贾雯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