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
伤痕
这 两天,在自治区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室,一名7岁病危女童琪琪(化名)“不可思议”的伤情,让医护人员心痛和震惊。琪琪的颅骨、前臂、肋骨多处骨折,脸部淤 青浮肿,眼睛充血严重,下体撕裂出血。家属称,女童父亲正在服刑,母亲已改嫁,送医前她随姑父一家生活在隆安县那桐镇。有医护人员怀疑,女童可能遭遇了家 暴或性侵。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震惊
女童全身是伤 正在抢救
10月18日凌晨2时多,琪琪被从隆安县人民医院转院至自治区人民医院,其伤情让接诊医护人员震惊不已。除上述骨折及下体撕裂出血的情况外,琪琪的全身有很多新旧伤痕,经检查肺部还有挫伤,胸腔有积液等。当晚,医生就向琪琪家属下发了病危通知单,至今她仍未脱离生命危险。
在 这个小学二年级孩子的身上,究竟发生了什么?19日下午,琪琪的姑姑在医院对南国早报记者说,10月15日,琪琪在家上卫生间时自己摔伤了,后来她和丈夫 (琪琪姑父)就把琪琪送到了隆安县人民医院就诊。在住院三天后的17日晚上,琪琪在医院里出现了下体撕裂出血的情况。经医生会诊,不得已又连夜转到了自治 区人民医院。“当时是她姑父在医院陪琪琪,他说是琪琪自己上厕所时,因为下体痒自己抓伤的。”其姑姑说。
对于这样的说法,有医护人员认为,“自己抓下体不可能伤成这样,现在也不能排除遭遇家暴或性侵的可能”。此外,孩子身上的其他伤,又是怎样来的呢?医护人员说,在送来当晚,其姑父就一直蹲在琪琪身边耳语。因觉得情况可疑,医护人员当晚就已报警。
医生
这样的伤情“不可思议”
隆 安县人民医院的医生称,对于琪琪的伤情,他们也觉得“不可思议”。家属说“都是摔伤”的,医生表示质疑。“我们就把情况汇报了医务科,由医务科报警处 理。”医生说,当时虽然是在住院期间,但现在他们也不确定琪琪的下体为何会在17日晚上出现撕裂流血的情况。“病房里也不是24小时都有医务人员的,我们 不确定究竟发生了什么,所以报警了。”对于其他情况,相关医生没有透露更多,只是说会配合警方调查处理。
“她自己也说是因为痒抓伤下体的。”琪琪的姑姑说,自己问过她好几次了,包括医护人员问她,她也是这么回答的。不过,对于“抓伤”的说法,有医护人员认为“她之所以这么回答是因为被胁迫,害怕还会挨打”。也有医护人员认为下体受伤或是利器所为。
10月19日,隆安县警方派人来到南宁,将琪琪的姑姑及姑父分别带去问话,并到医院调取了相关证据。
学校
她此前确实挨打过
病危的琪琪究竟有怎样的身世?她姑姑是这样说的:“琪琪的爸爸在服刑,妈妈改嫁了。”她说,原本琪琪一直跟奶奶生活,但后来奶奶的腿受伤了,不方便再照顾她,在今年7月份,他们就把琪琪接到了位于隆安县那桐镇的家里一起生活。
19 日中午,记者来到那桐镇他们所生活的村落,对于琪琪这个人,村民多数都很陌生,但也有村民表示听说了琪琪受伤住院的事情,具体是怎样受伤的则不知情。在被 接来那桐镇后,琪琪转入一所村小学上二年级。听闻记者来意,校方就出示了琪琪被打受伤的照片。照片显示,在琪琪的屁股上有多处淤青。“照片上的淤青都是他 姑父打的,他姑父也承认了。”校方负责人说,在开学后不久,一位老人(姑父的父亲)带着琪琪来到学校说她被姑父打了。看到琪琪身上的淤青,老师马上让她姑 父到学校。“他姑父承认是自己用水管打的,当时也道歉了,说自己错了,但后面又说错在不该接她来这里”。
校方称,琪琪从没主动说过自己被姑父打的事情。在国庆假期结束后,因不见琪琪返校上课,校方打电话给琪琪的姑姑,对方说“她住院了,已经伤了好几天了”。对于为什么受伤,其姑姑则又转移了话题。从国庆放假至今,琪琪一直没有返校上课,学校老师也没有再见过她。
对 于老师描述的琪琪被打伤屁股的那次遭遇,琪琪的姑姑承认有这么回事。“是他姑父打的,用的是水管,因为她放学后不回家还去偷拿别人的柚子。”琪琪的姑姑 说,“在去医院前,她的肋骨断了从没听她喊痛过,我们也不知道是怎么断的。我们也有两个孩子,我丈夫对琪琪比对自己的孩子还好。”她表示会配合警方的调 查。
[ 编后语 ]
谁能给她一个没有伤痛的童年
编完这篇稿件,心头无比沉重。一名7岁的孩子,原本应该受到父母的万般宠爱,快乐无忧地成长,可是此刻,她却满身伤痛地躺在医院抢救室里,奋力与死神搏斗着。
按 琪琪姑姑所说,“琪琪的爸爸在服刑,妈妈改嫁了”,又因为照顾她的奶奶受伤了,所以暂时寄居在姑姑家。从某种程度上说,姑姑、姑父充当的是临时监护人的角 色,他们应该尽力为琪琪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但是,不幸的是,琪琪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反而受到了很大的伤害。希望通过警方认真细致的调查,让真相水 落石出,让施害者受到应有的惩处。
另一方面,我们祈盼琪琪早日脱离生命危险,回归正常的生活轨道。但这次的伤害,势必给她带来很大的心理阴影。今后谁来做她的监护人最合适?如何才能给她一个没有伤痛的童年?当地政府、妇联、民政等部门应该适时介入,做出妥善的安排。
希望这种让人震惊和心痛的事件不再发生,祈愿每一个孩子都能在蓝天下健康快乐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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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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