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新明表示,当年其父亲并未倒卖文物,如果收藏品中有国家保护文物,他们愿意上交,但其他不属于文物的藏品为何不予退还?
报道发布后引发关注,有网友质疑“当时如果涉嫌倒卖文物为何不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个人不能有收藏品吗?”。
针对此事,国家文物局委员、上海博物馆研究员许勇翔,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立太以及重庆中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侯亮,均向表达了他们的看法。
看法一:剥夺私人收藏物品权利系乱执法
周立太告诉,追溯此事件矛盾根源,应是“倒卖文物”这一事实未调查清楚。他说,警方接到举报后,第一要确认潘泽黄的收藏品“是不是文物”,这一点不是警方和博物馆说了算的,应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第二是调查清楚物品的来源是否合法。
临湘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宇良10月17日上午就当时“未进行调查”回应称,“当时没有(立案调查),他收藏肯定存在倒卖,只是后面没有成立调查,没有追究下去。”
对此,周立太认为,当年临湘市警方在调查确认事实之前就将他人收藏品悉数扣押,是违反办案程序的。
而许勇翔则提出,投机倒把罪(包含倒卖文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取消了,临湘市警方以涉嫌倒卖文物扣押潘泽黄私人物品,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私人可以收藏一切来源合法的文物,那么,需要调查的是潘泽黄是否收藏了来源不合法的文物,当地警方未进行调查就扣押他人物品,属于剥夺私人收藏物品的权利,系乱执法。
侯亮从当年适用的刑事诉讼法角度分析称,1990年适用我国1979年版本的刑事诉讼法。根据该法第五节“扣押物证、书证”的相关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迅速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因此,侯亮认为,当年临湘市警方即使对潘泽黄立案调查,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该迅速退还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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