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西宁晚报
公开资料显示,1963年出生的演员常铠霖(原名常银生)是河南省人,高中文化,艺名常铠霖,影视一级演员。曾出演电影《延安保育院》和《共和国不会忘记》。案发前为国际商影务电视台副台长。
演员常铠霖(原名常银生)涉嫌强奸案又有新进展。记者7日获悉,一审法院认定常铠霖强奸未遂,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半。常铠霖已向市二中院上诉。另外,北京天玺书画院的两人因将被害女子所穿内裤扔掉,被二中院终审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有期徒刑11个月。
案情回顾 女子报案称遭常铠霖强奸
据媒体报道,此案受害人丁女士是房山人,20多岁,从小就喜欢书画。2013年冬天,丁女士在朝阳区观音堂举办的一次书法笔会上认识了特型演员常铠霖,两人互相留了微信号。此后,两人偶尔通过微信联系,都是谈论和艺术有关的事。
丁女士称,2014年5月,北京天玺书画院的王某联系她,希望她和常铠霖一起在书画院聚餐,讨论一下书画。2014年5月25日下午,丁女士开车从方庄桥附近接到常铠霖后,一同前往位于大兴区的北京天玺书画院。
报道称,据丁女士回忆,他们三人当晚一起在书画院吃饭,都喝了酒。晚上9点40分左右,丁女士起身去卫生间,过了一会儿出来后被常铠霖带到紧挨卫生间的一个卧室内,被推倒后遭强暴。当时她一直大喊救命,希望对方住手,但是没有人救她。之后,常铠霖拿出手机不停拍照。事发后,丁女士报警。
2014年5月26日,常铠霖被羁押,次日因涉嫌强奸被大兴警方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记者了解到,因此案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5年5月20日,大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2014年5月25日晚9时许,常铠霖在北京天玺书画院内,趁被害人丁女士酒后之机,强行欲与其发生性关系未果,期间,常铠霖强行对丁女士拍摄裸照。
据悉,案件审理过程中,常铠霖辩称其主动放弃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其行为是犯罪中止。其辩护人认为,常铠霖是酒后乱性,一时冲动,请求法庭对常铠霖免予刑事处罚。
大兴法院认为,常铠霖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其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常铠霖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记者了解到,丁女士在刑事案件开庭时没有到庭,附带民事诉讼将另行提起。
7日下午,记者联系受害人丁女士的代理律师,他婉拒记者采访。据悉,丁女士也不愿接受媒体采访,希望尽快忘记此事。
案中案 书画院两人藏证据被抓
常铠霖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后,北京天玺书画院的王某、冯某也被羁押。
51岁的王某是北京市人,硕士研究生文化;44岁的冯某是山西省农民。在受害人丁女士及相关证人的证言中显示,王某被称呼为王院长,冯某被称呼为冯经理。
大兴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5月25日22时许,王某在北京天玺书画院内,在丁女士告知自己被常铠霖强奸后,将丁女士所穿内裤扔到书画院内垃圾桶内,后又授意冯某将该内裤扔到书画院外排水沟内。冯某最终将丁女士内裤藏匿于书画院南侧平房门附近的黑色胶皮垫下。
据王某供述,当晚他和丁女士、常铠霖一起吃饭,每人喝了半斤左右的白酒。饭后,他在画室写字,冯某称常铠霖走了。因丁女士的车还在院里,他和冯某就去北侧房间找。
王某还供述说,他在卧室门口看见地上有呕吐物、枕巾、毛巾,还看见丁女士侧身躺在床上,下身赤裸。丁女士说被老常欺负、拍照,已告诉男友,男友让她报警。
王某供述,因为他在进屋时踩到了呕吐物,就在地上一个类似毛巾的东西上蹭了蹭脚。后来他想到上面有他的足迹,就把那个东西拿起来,发现是一条内裤。他自称没多想就将内裤扔在大门南侧的垃圾桶里,后来让冯某把内裤再扔远点。
冯某称,王某让他把垃圾桶里的内裤扔到院外的排水沟里。他找到内裤后,看到附近有一个黑色垫子,就把内裤藏在垫子下面了。民警调查常铠霖强奸案件时,发现王某和冯某隐瞒事实,将二人抓获。
大兴法院认为,王某、冯某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判处冯某有期徒刑11个月。
宣判后,王某上诉,称当时不知道扔掉的是丁女士的内裤,也没有指使冯某将内裤扔掉,且内裤并非证据,希望改判其无罪。
二中院认为,王某目睹丁女士所处状况,并在丁女士告知其被强奸后,将放置于案发地的丁女士内裤带出屋外丢弃,后又指使冯某将该内裤再行丢弃,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王某、冯某丢弃、藏匿内裤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对常铠霖涉嫌强奸一案的侦查工作正常进行,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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