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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病重,立下“未经公证”的遗嘱
李华说,母亲张茹(化名)与父亲1994年离婚,他跟随父亲生活。母亲离婚后组建了另外的家庭,但未再生育。1998年,张茹买下一套70平方米的单位福利房,房产证写的是张茹的名字。
2012年,张茹被查出癌症,经过两年治疗,情况没有好转。2014年3月22日,张茹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子过户给李华。李华说,自己到长沙市公证处咨询得知,母亲立遗嘱前,需要在长沙市三医院开具精神正常的体检证明,立遗嘱时需公证人当场进行公证。
考虑到母亲的身体情况,李华没有让张茹进行体检,而是在医生护士的见证下,由医师代写了遗嘱,并拍下近30分钟的视频证明。然而,当李华带着这份遗嘱去长沙市公证处进行公证时,被告知因为没有进行精神正常体检,且没有公证人公证,这份遗嘱不属于公证遗嘱,公证处不予接受。
无奈之下,李华只能申请继承权公证。根据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李华要在母亲所在社区或单位开一份证明,除了证明母亲亲属关系及婚姻情况外,还需证明有无收养子女、有无其他子女。
责编:朱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