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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1:淘宝网是否属于经营者
原告代理律师向法庭提出,淘宝网在网络购物活动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属于经营者。因此,消费者因使用在淘宝网上购买的商品而产生危害的,有权利依据《消费者权益法》的规定向淘宝网提出索赔。《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对此,淘宝网辩称,淘宝的地位仅是一个网络交易平台,不是《消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因为淘宝在每个会员注册时,会要求会员阅读并同意淘宝服务协议,其中明确,淘宝只是一个商品交易的场所,无法提供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并提醒会员谨慎判断。事实上,淘宝上的所有商品信息都是由买家发布并提供给买家的,货款也是由买家打给买家的,淘宝仅仅提供交易场所,不参与具体的交易和经营。
责编:乔飞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