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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后为阻婆婆用水电气 在客厅装防盗门

2015-05-14 08:33:12来源:扬子晚报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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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谁会在自己家客厅里装防盗门?这样的奇事就发生在南京一户居民家中。原来,是作为前儿媳的赵雯和作为前婆婆的李春芳闹矛盾,依法院判决不得不把一间房子让出来给李春芳住,但又约定李春芳不能使用家里的水电气客厅厨房卫生间,于是就想出了这么个“损招”。李春芳见实在没法生活,又再次把赵雯告到法院,经过两审,法院判决赵雯将防盗门拆除,允许李春芳使用这些设施。

  获得永久居住权后儿子儿媳离婚了

  据李春芳诉状中称,2004年,儿子宋明为结婚需要,让李春芳将她名下下关区的一处房屋过户给他,宋明向李春芳承诺不卖房。但宋明结婚后的第五个年头,2009年10月,他擅自将这处房子给卖了。当年年底,宋明夫妇又花39万元另买了城北一处房子,并登记在儿媳赵雯名下。李春芳得知后找到宋明与赵雯,二人承诺保证李春芳对这处房子享有永久居住权,并在公证处做了公证。

  居住权“永久”了,儿子媳妇的婚姻却不“永久”了,2010年3月30日,宋明与赵雯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二人约定城北的房子归赵雯所有,并进行了公证。这下问题来了,儿媳成了前儿媳,而前婆婆却要在前儿媳的房子里住到死,前儿媳当然不乐意。

  李春芳没有钥匙,也没法住进去,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自己的居住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春芳的诉请,李春芳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变了一审判决,给予李春芳居住权。赵雯不服终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结果被驳回。

  前儿媳在客厅装防盗门防前婆婆

  再这么闹下去,何时是个头?最终,2013年8月,李春芳、赵雯达成了协议,约定赵雯将一个朝北的七八平米的小房间给李春芳居住,不提供任何设施,包括水电气、卫生间、厨房、客厅,约定归约定,房是死的,人是活的,赵雯总不能24小时盯着前婆婆不让用吧。想来想去,赵雯想了个办法,她在客厅里装了个防盗门,把前婆婆居住的小房间和客厅卫生间厨房彻底隔离了起来,还把小房间内的电线插孔堵了。

  无奈之下,李春芳只能一直在外租房居住。最终,李春芳再次将赵雯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赵雯排除妨碍,将客厅防盗门移至原来的大门处,接通小房间的电,允许自己使用水电气及客厅、卫生间、厨房等公共区域,并赔偿自己在外租房的损失计18000元。

  前儿媳称是前婆婆自愿不用水电气

  审理中,赵雯辩称,下关的房子并非李春芳所说,是为了宋明结婚过户给宋明的。她说,李春芳在与宋明父亲离婚时,约定将登记在李春芳名下的鼓楼区的一处房屋留给宋明使用。但李春芳在宋明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出售,购买了原下关区的房子。后经亲戚居中调解,赵雯和宋明共同出资七万元,从李春芳手中购买了下关的房子。后来,李春芳一直盯着他们,所以赵雯和宋明才承诺李春芳对后来买的城北的房屋有居住权。

  赵雯说,此前,自己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她和李春芳在法院执行局签署了协议书,约定李春芳只对小房间享有使用权,并特别约定房屋的水电气、卫生间、厨房、客厅,李春芳均无使用权,这是双方平等自愿达成的协议。且自己已经按协议履行了义务。所以,坚决不同意李春芳的诉请。

  法院判前儿媳恢复房屋原状

  一审法院认为,赵雯对于李春芳不提供任何设施的约定,妨碍了李春芳的居住权,应为无效,遂判决赵雯接通小房间的电,将客厅内的防盗门移至房屋原大门处,李春芳可以使用房屋的水电气及客厅、卫生间、厨房等公共区域。此外,判决赵雯给付李春芳租金损失18000元,除去已经给付的700元,还应给付17300元。赵雯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责编:孙蒙

关键词:李春芳,客厅,防盗门,水电气,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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