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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操作
1997年前单位收钱不算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告诉记者,1997年以前,刑法中没有对单位受贿罪作出规定。所以,那时候单位收了钱把钱分了,不算犯罪。
但1997年新刑法颁布,增加了单位受贿罪这一罪名。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副教授邬明安表示,刑法总则中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
单位受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体现的是单位集体的意志。
阮齐林说,根据199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均应立案。
阮齐林还表示,此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罚金谁来出、怎么出是难题
为什么1997年以后,追究国家机关单位行贿罪的案例比较少?
姜明安分析说,这里面有个罚金怎么出、谁来出的问题。
“教育局是非营利性的国家机关,经费来自国家财政拨款。用国家财政的钱替单位缴罚款,似乎不合适。而单位小金库,早就被国家明令禁止了。”姜明安说。
胡星斗认为,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袒护,或许也是原因之一。
专家建议减少获罪单位经费
邬明安介绍了罚金刑的基本执行方式:罚金交到法院,法院将赃款上缴国库,赃款纳入到国家统一的财政中,再由国家进行分配。
在司法实践中,还从未出现过“天价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有学者具体解释说,决定罚金数额要以“犯罪情节为主,经济状况为辅”,应当关心单位的继续生存和发展问题,考虑单位内部职工的生活、情绪以及单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做到既起到刑罚作用,又留有余地,使被罚单位在客观上能够接受,尽量小地影响它的日常工作和职工的生活。
但学者也提出了另外的惩戒方式。姜明安认为,小集体腐败不能只处罚集体和责任人,也要让利益均沾者感受到惩戒。
他认为,在谢家集区教育局案中,拿了钱的职工应该把钱吐出来,用于交单位的罚金。
胡星斗则认为,对追究了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国家机关,财政部门应减少其下一年的财政拨款,以示惩戒。
胡星斗说,我国的国家机关财政预算是根据上一年的数额,来作为下一年财政拨款的基数的,在此之上可能会上浮一定比例。
“如果‘问题单位’的财政拨款一分没少,反而增加了,怎么起到惩戒作用?”他认为,这对奉公守法的单位是不公平的。
罚金刑问题
一些地方“空判”现象突出
除了国家机关的性质,罚金刑判后难执行,也是政法机关考虑的问题。
2009年1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承办的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一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工作全部结束。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法院副院长邢自元、研究室主任彭爱铭所著的《罚金刑执行之困惑与规范》获得三等奖。
该文称,1997年新刑法从惩治和预防经济犯罪、单位犯罪的角度出发,大幅度增加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空判”、“少判”现象突出。
文章作者调查了1个中级法院、7个基层法院,发现罚金刑履行到位率最少的只有3%,一般不超过20%,大部分罚金刑案件未得到有效执行。“立案强制执行情况基本没有。大部分法院采取的态度是放任,愿交就交,不愿交不强制。就连全国法院开展的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大部分法院也未将罚金刑案件的执行提上日程。”
而单位罚金刑的执行问题,显然和其他案件的执行不一样。其他案件的执行,有受害者在监督,社会舆论在监督,“其他案件执行不到位,受害者天天找法院,而罚金刑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无人问津。”
单位受贿罪罚金执行存空白
该文还认为,刑事罚金刑案件执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都可以归结到制度、立法层面上。
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220条明确了罚金的执行机关是法院。但是,具体由法院哪个部门执行,没有规定,立法上出现空白。法院各部门顾及到考核等问题,都怕影响结案率,于是出现法院内部机构对该项工作的相互推诿。
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但是,单位不履行时,如何进入强制程序,是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部门、法警大队执行,还是刑事审判庭直接执行,没有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财产刑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但是,法院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卖、拍卖等措施必须作出裁定,引用相关程序性法律依据,但对被执行单位的财产如何执行,没有对应的法律条文可供援引。
建议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责
邢自元认为,要解决罚金执行难问题,应尽快制定明确具体的罚金刑执行程序。同时,法律监督部门应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刑事罚金刑案件没有申请执行人,没有监督。法院是代国家执行,结果是执行不执行、执行款交不交都是法院说了算。”
而实际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34条已经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没有依法予以执行,或者执行不当,或者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这位副院长认为,现实中,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案件的执行情况未体现出应有的监督。因此,应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罚金刑案件执行的监督机制。
原标题:安徽一教育局吃回扣被判单位受贿 属“国内罕见”
责编: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