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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罕见:安徽一教育局吃回扣 被判单位受贿

2015-11-03 19:27:45来源:法制晚报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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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不认罪称系按规定办理

  2014年4月15日,王吉先被淮南市凤台县检察院刑事拘留;2014年5月5日,鲁某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10日,袁传苏被刑事拘留。

  2014年9月26日,凤台县检察院以单位受贿罪对谢家集区教育局提起公诉,以单位受贿罪、受贿罪对王吉先等3人提起公诉。依照淮南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淮南市凤台县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的辩护律师认为,该局收取教育宣传推广费,是按照安徽省教育委员会规定办的,因此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王吉先、袁传苏也以同样的理由为自己辩解。鲁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鲁某是按照领导安排保管回扣款的,不是直接参与经办,不是直接责任人员,因此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法院查明

  该教育局设小金库

  但安徽省教育部门的文件证实,1993年,省教育部门发过文件,明确新华书店可以向做了宣传、推荐和征订工作的教育部门,以捐赠的形式支付一定的经费,教育部门对这笔经费应该设专户管理,并用于基础教育,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和发放福利、补贴等。

  而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经谢家集区教育局局务会研究,所谓的宣传推广费没有直接转入区教育账户,而是进入了区教育局的小金库里。

  回扣款的来源、性质和使用,王吉先虽然在谢家集区教育局局务会上向局领导班子成员作过通报和说明,但未做会议记录。

  王吉先被抓后自己也曾承认:“这笔资金不能进入教育局账,因为它不是合法的收入,把这些钱以福利的形式发放给职工我们当时认为是违规的。”

  法院认定

  单位受贿罚金20万

  2015年4月28日,凤台县法院认定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

  同时,以单位受贿罪、受贿罪判处王吉先有期徒刑9年,以同样罪名判处袁传苏有期徒刑7年4个月。鲁某被法院认定构成单位受贿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谢家集区教育局没有提出上诉,判决书已经生效。而按照判决书的要求,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这笔罚金缴没缴,缴给了谁?《法制晚报》记者采访到在此案中作为谢家集区教育局诉讼代表人的局党委副书记曹淑俊。但该人表示,罚金到底缴了没有,他也不清楚。

  “(判决后)区里参与了和法院的协调,之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他说。

  之后,记者通过谢家集区教育局办公室,找到现任局长严兴兵的办公室电话,但其办公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记者还采访到谢家集区教育局的辩护人安徽高黎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红,但她对罚金的缴纳情况也不了解。

  记者又联系凤台县法院了解情况,仍未果。

  最新进展 涉事单位表示要加强作风建设

  采访中,谢家集区教育局党委副书记曹淑俊表示,该局现在严格按照淮南市教育局圈定的课本和辅导书来向新华书店购书,区教育局严格遵守市教育局所圈定的图书征订范围来执行,只能少订,不能多订。

  另外,现在也不允许各个学校私自征订教辅书。

  近日,《法制晚报》记者在谢家集区教育局官方网站上发现,该局在一份发布于2015年7月2日的工作总结中称,“紧扣社会关注的乱补课、乱招生、乱办班、乱订教辅资料现象,开展了择校乱收费和教辅材料管理自查、督查和教育收费检查等活动。”

  2015年7月9日,该局又发布了2015年下半年工作安排,其中第一点就提到了加强作风建设。

  文中称,要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杜绝乱收费、乱办班、乱订教辅材料等各类教育乱象问题,严禁订购和集体使用非审订教辅材料。

  姜明安

  “拿了钱的职工应把钱吐出来”

  胡星斗

  “应减少获罪单位下一年拨款”

  邢自元

  “检察院应监督罚金执行情况”

  阮齐林

  “1997年才增加单位受贿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对《法制晚报》记者表示,1997年新刑法颁布,增加了单位受贿罪这一罪名,并且犯此罪的除了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还要对单位判处罚金。

  对谢家集区教育局单位受贿案,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反腐专家胡星斗认为,案件虽小,但释放出的反腐信号很强烈,表明我国的反腐进行到单位领域,已经进入到新的阶段。

  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授姜明安则表示,该案可以成为日后国内其他法院审理国家机关受贿犯罪案件的先例。他还认为,小集体腐败不能只处罚集体和责任人,利益均沾者也应该受到惩戒,比如谢家集教育局拿了钱的职工应该把钱吐出来。

  现实意义

  国家机关单位受贿案有判例性

  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授姜明安表示,教育局是政府的行政部门,在法律上被归类为国家机关。法院认定国家机关构成犯罪,这样的案例很新鲜。

  姜明安说,判例是指法院先前判决的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件,可以成为日后同类案件的审判依据。他认为,谢家集区教育局单位受贿案,可以成为日后国内其他法院审理国家机关受贿犯罪案件的判例。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反腐专家胡星斗也认为:“我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这个案件会对以后相似的案件起到一个指导性作用,具有判例效应。”

  案件虽小释放的

  反腐信号很强烈

  姜明安认为,谢家集区教育局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为本单位职工谋私利,也是一种腐败。“这个案件虽小,却告诉我们,人民赋予的行政权,是为广大人民服务的,而不是为少数人服务的。滥用行政权,不仅是违规行为,更可能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他说,这个案件对打着为职工谋福利名义搞腐败的单位及单位领导有警示作用,对所有的政府行政部门也是一种告诫。

  胡星斗认为,政法机关追究谢家集区教育局单位受贿的刑事责任,表明我国的反腐败已经进入到单位领域,而不仅仅是惩罚犯罪个人。也可以说,这表明我国的反腐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胡星斗表示,这个案件是一个信号,它告诉我们,为小集体谋私利,也会受到应有的惩罚,违法必究。“案件虽小,但在全国反腐的大背景下,它释放出的反腐信号很强烈,体现了国家反腐的决心。”

原标题:安徽一教育局吃回扣被判单位受贿 属“国内罕见”

责编:孙蒙

关键词:单位受贿罪,胡星斗,单位行贿罪,谢家集区,防暑降温费 聚合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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