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揭秘 书画“院长”指使手下藏匿强奸证据
51岁的王某永是北京市人,硕士研究生文化,44岁的冯某是山西省朔州市人,农民。在多名证人及受害人丁女士证言中显示,他们平时称呼王某永为王院长,冯某则是北京天玺书画院的经理。
王某因涉嫌包庇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羁押。冯某则于2014年5月28日被羁押,后两人都被取保候审。
大兴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5月25日22时许,王某永在北京天玺书画院内,在丁女士告知自己被常银生强奸后,将丁女士所穿内裤扔到书画院内垃圾桶内,后又授意冯某将丁某内裤扔到书画院外排水沟内。冯某最终将丁某内裤藏匿于书画院南侧平房门附近的黑色胶皮垫下。
王某永曾供述,当晚吃完饭后,他到画室写字。写完后到院里看见冯某,就问常老师和丁老师怎么还不过来,冯某说姓常的走了。他看见丁女士的车还在院里,就问丁女士在哪,冯某说可能在北侧房间里。两人就一起去了北侧房间。
王某永说,他在卧室门口看见地上有呕吐物、枕巾、毛巾,还看见丁女士侧身躺在床上,下身赤裸。他问怎么了,丁女士说:“老常欺负她,给她拍照,男友让她报警。”
王某永表示,因为他在进屋时踩到了呕吐物,就在地上一个类似毛巾的东西上蹭了蹭脚,后来想着不好,就把那个东西拿出来,才发现是一条内裤,他没多想就将内裤扔在大门南侧的垃圾桶里了。后来他给冯某打电话,让他去把内裤再扔远点。
冯某称,王某永让他把垃圾桶里的内裤扔到院外的排水沟里,他找到内裤后,看到垃圾桶南侧有一个黑色垫子,就把内裤藏在垫子下面了。
民警在查证常银生强奸案时,发现王某永、冯某向公安机关隐瞒事实,后将两人抓获。
干扰司法书画“院长”及手下终审获刑
大兴法院认为,王某永、冯某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法院一审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王某永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判处冯某有期徒刑11个月。一审判决后,王某永不服上诉。他表示当时不知道扔掉的是丁某的内裤,也没有指使冯某将内裤扔掉,且内裤并非证据,请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二中院查明,王某永目睹丁某所处状况,并在丁某告知其自己被强奸后,将放置于案发地的丁某内裤带出屋外丢弃,后又指使冯某将该内裤再行丢弃,上述事实有王某永、冯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等佐证,法院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王某永、冯某藏匿受害人内裤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符合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王某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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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开资料显示,1963年出生的常银生是河南省人,高中文化,艺名常铠霖,影视一级演员,周恩来的扮演者。曾出演电影《延安保育院》和《共和国不会忘记》。
案发前,常银生为国际商影务电视台副台长,国际书画频道总编辑,星艺国际影视传媒文化公司总经理,北京天玺书画院艺术顾问。
相关法条
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记者董振杰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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