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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侵入教育系统内部电脑 为查女儿是否被录取

2015-11-06 13:34:32来源:人民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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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为了看看女儿幼儿园报名情况,侵入广州市越秀区的广州市教育信息中心内部计算机信息系统。

  刘某为了看看女儿幼儿园报名情况,侵入广州市越秀区的广州市教育信息中心内部计算机信息系统。

  2015年6月,刘某为了看看女儿幼儿园报名情况,利用自己网络系统维护员的知识,侵入广州市越秀区的广州市教育信息中心内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了广州市小学招生报名的34209条数据,并修改了下载得来的信息,然后上传到“广州妈妈网”,造成广州市公办小学系统数据外泄。近日,越秀区人民法院认定刘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成立,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用简单密码侵入网站

  刘某是某公司的系统维护员,对电脑系统比较熟悉。今年6月,刘某的女儿准备报名上幼儿园。刘某用自己家中的电脑上网,登录“zs.gzeducms.cn”网站时,发现女儿在广州市教育信息中心的报名审核通过了,但又不显示“审核通过”,便想通过其他途径确认是否报名通过。

  后来,刘某在同一网站上发现有另外一个内部登录窗口,统筹登录的账号和普通登录的账号基本一致,刘某便通过简单密码,以系统的用户名侵入到后台,获取了该年广州小学生网上报名的信息,共34209条数据,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户籍地址等22个字段信息,上传到“广州妈妈网”。

  如实认罪获从轻处罚

  刘某在庭上供述,确有做出上述行为,但不知道这是犯罪。自己的身份就是一名家长,侵入目的是为了查看女儿的报名情况,将信息上传到“广州妈妈网”后,自己并未获得任何利益好处。刘某认为,自己主观上并不是恶意出售信息或者破坏该系统的信息,只是为了早点知道自己女儿的报名录取结果,帮相关的家长发出信息。

  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刘某承认犯罪,但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当年的招生进度并没有因此延后;并且,自己没有犯罪前科,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

  越秀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教育机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外音

  被刘某“光顾”的广州市教育信息中心网站已经加大计算机保护力度,在登录上设置了复杂密码,并加大监控投入力度,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来源:一号专案)

责编:赵雪娇

关键词:刘某,录取结果,教育机构,系统维护,教育系统 聚合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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