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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红二审维持原判 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12人

2015-04-30 15:10:30来源:海外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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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赵志红案二审判决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判。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微“北疆法声”截图

  海外网4月30日电  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4月30日9时,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上诉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驳回赵志红的上诉,维持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015年2月9日,呼和浩特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并罚,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

  4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志红犯抢劫罪、盗窃罪的事实部分。(资料图片)

  据介绍,经二审审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期间,上诉人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2名,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后奸淫尸体或强加妇女后为灭口而杀死被害者,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12人,情节恶劣;拦路抢劫或在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中劫取被害人财物,作案4起,抢劫数额巨大;入室盗窃或在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中又窃取被害人财物,作案8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对赵志红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赵志红具有坦白、犯罪未遂情节及一审认定赵志红于2009年9月23日入户掐晕薛某并翻找财物未果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赵志红提出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部分罪名不成立,要求赵志红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赵志红犯罪动机卑劣,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及罪行及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赵志红主动坦白部分罪行,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裁定。

  上诉人赵志红的辩护人张瑞军、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王洪皓、代理检察院陈宝峰、韩宝成到庭参加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共50余人旁听宣判。

  赵志红,男,1972年生,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人。1996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女厕发生强奸杀人案(“4·9”女尸案),年仅18周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并判处死刑,2005年赵志红落网主动招供该案是其所为。2014年12月15日,呼格吉勒图被宣布无罪。(据人民网报道)

责编:郝青

关键词:赵志红,,二审维持原判,强奸妇女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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