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甜蜜尸体就是在这口机井内被发现的。
据《最高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接访规则》规定,申诉信访人员不服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接谈范围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办理远程视频约访。申诉信访案件未经高级法院审查处理,申诉信访人员坚持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的,可以办理远程视频预约,案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应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接访。
□案情
17岁女孩失踪多日遇害
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贾滩乡陆湾村,是一个只有四五百人的小村庄。
1994年5月18日,农历四月初八。那天晚上,该村17岁女孩儿郑甜蜜穿着母亲刚从集上买来的拖鞋,在村民张双印家看电视。
23时许,其将7岁的邻家女孩儿静静送回家后失踪。
郑甜蜜的父母郑景海、丁秀荣没有立即报案。当时,已经有人给郑甜蜜介绍了对象,丁秀荣嫌男方家离得太远,但是女儿愿意。他们担心女士的失踪可能是和别人跑了,一旦报警,事情传出去会影响女儿的名声。
同年的7月28日,农场职工冯思田到机井抽水时,发现怎么也抽不出水来,下井查看发现了一具女尸,随后向贾滩乡派出所报案。经查,那正是失踪多日的郑甜蜜,其左额有两处淤血,为外界钝性暴力所致,左下腹有一创口,为扁平锐器所伤。尸检结果为,死者先被刀刺伤腹部,额头又被砸了两下,后被投井溺亡。
19岁青年“串供”被锁定
事发时,陈超峰19岁。读完小学他便辍学了,白天去窑厂拉砖坯子挣钱,晚上帮着父亲看家里的小卖店。和陈超峰一起住在店里的还有邻居、16岁的孙红涛,两人睡在一张床上。
事发当晚,陈超峰和郑甜蜜都在张双印家看电视。
据了解,发生命案后,村里16周岁至40周岁的男子全部接受排查,方法是自述,并提供证人,公安再找证人询问。公安把陈超峰列为重要嫌疑人是因为发现他找人“串供”。
相关材料显示,在1994年8月1日,陈超峰曾供述,事发当晚自己去村民家看电视,之后就回小卖店睡了。次日,陈超峰的供述多了一部分和孙红涛一起先到村民家借书的情节,称借书后和孙红涛一起去张双印家看电视。当天,孙红涛在警方的供述和陈超峰一致。
然而,当警方向借书的村民核实情况时,对方表示只有孙红涛一人来借书,也不确定是不是在事发当晚。
同年8月14日,孙红涛向警方承认,陈超峰曾教他怎么和警方描述。孙红涛说,在事发当晚,他看了会儿电视就先回小卖店睡觉了,“是陈超峰让我说了瞎话,他说要说不一致不好。”
同年8月19日,陈超峰被刑拘。当晚,陈超峰向警方供述,郑甜蜜是他害的。这是陈超峰第一次做出有罪供述,第二次有罪供述是在8月24日的晚上。
经过再审判决仍是死缓
1997年4月7日,该案经周口中院一审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陈超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判处陈超峰向郑甜蜜家属赔偿3000元。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的郑甜蜜的父亲郑景海及陈超峰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1997年8月26日,河南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生效后,陈超峰及其亲属提出申诉。
2008年6月18日,河南高院决定再审。经再审,2009年4月14日,河南高院裁定撤销了该案一审、二审判决,将该案发回周口中院重审。
经过重审,周口中院在2014年11月20日做出维持原判决定。
宣判后,陈超峰仍以不服判决为由,提出上诉。
2015年2月9日,河南高院终审裁定认为,在1994年至1996年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曾多次询问陈超
峰,其只是辩称有罪供述是根据案发后看到和听到的情况编出来的,并没反映和提交公安人员向其刑讯逼供的情况和证据;该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已经当庭举证、质证,故河南高院最终核准陈超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满获释后仍不断喊冤
陈超峰说,他是1994年8月14日下午被刑警带走的。
他先是被关在贾滩乡派出所,次日被拉到鹿邑县公安局刑警队。陈超峰说,自己被刑讯逼供,向警察供述和郑甜蜜发生关系并将其杀害的内容都是编的,因为实在受不了。此后,陈超峰被送到鹿邑县看守所,后来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因在监狱表现良好,陈超峰先后6次获减刑,于2014年11月24日出狱。
陈超峰称,他和父母、姐姐一直在喊冤。“说我杀了人,又抱着走了600多米,刀呢?血衣呢?”陈超峰用质疑的口吻说。
陈超峰称,案发第二天一早,自己外出干活儿,回家后听母亲说郑甜蜜找不着了,当时没放心上。至于为何和孙红涛串供,陈超峰说:“郑甜蜜出事了,自己担心公安怀疑事儿是自己干的,让孙红涛和自己说的一样,这样公安就不会怀疑自己了。”
责编:贾雯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