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危机反调查初显恶意迷局端倪
国家电器产品质检中心风波再调查
5月下旬至8月上旬,4家财经报刊相继发表调查报道,披露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或违规操作,致使没有产品的公司花钱送“替身”产品检验就能获取国家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
沈阳变压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沈成心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并不讳言身为举报人的行为和动机,声称“我只是想净化这个行业”。
为“取证”注册两家公司
据一家财经类杂志报道,沈变所为“搜集证据”设立了第一家公司,名为北京先科中电电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随后又注册一家公司,名为呼和浩特市胜华腾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成立胜华腾科的目的,据称“并非为了生产销售电力设备”,而是“为证据可以多样化”。
沈成心在接受一家财经媒体采访时表白,成立这两家公司是“为了获取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证据”。
有媒体报道:2013年6月,北京先科与苏州吉力质量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接洽,“寻求为己方未下线的‘产品’——非晶合金配电变压器送检”,双方签订了合同。北京先科支付费用送检一个多月后,如期拿到国家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合格报告书。
2014年1月,没有任何产品的胜华腾科采用同样手法,与苏州倍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合同,也拿到了国家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产品合格检测报告。
多篇调查报道似乎清晰地勾勒出国家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黑幕”——没有产品的企业通过代理商服务获得产品合格证书以达到如下目的——先获得合格证书,再去生产产品,既节省送检费用,又规避严格检测,得以向市场提供不合格产品。
“代理商模式的野蛮生长,给电科院的高毛利提供了助力”,有记者在标题“代理商造‘早产’合格证:电科院扮演什么角色?”的调查报道中这样写到。
审查手续符合行业规定
《法制日报》记者前往电科院采访,电科院一位副总工程师与体系办廖主任找出制度档案,详尽介绍该院送检手续条款的订立和修改历程。
记者看到,一份“检验(试验)报告”封底印有中、英文声明事项。电科院早在10年前发布《质量手册》时就标注这项声明,声明第四项写有:“本报告只对所检验的样品有效。”
廖主任将一份编号为“CJJJ-022.03/2011”的《关于中、高压产品委托型式试验样品管理办法》递到记者面前,记者看到文中“3.1.4”项写有如下内容:
样品的送试,原则上应由生产厂派人连同有关的技术资料一并送试,送样人员应持有生产厂的《样品证明书》,《样品证明书》中应声明“该型号规格样品系本厂(本公司)自己生产,今有 厂(公司)委托 同志送试样品到达你处,请予查收”,由生产厂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交本院留存,方可受理收样。
据悉,《样品证明书》要求企业证明送试产品确实为本厂生产并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行业相关规定,执行这样的制度更加严格地履行了对送试产品文件审查的义务。这项制度自2011年7月出台实施,该院与客户交涉时,严格审核对方提交的营业执照、产品说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必要手续后,双方即可签订检验合同。
2014年12月4日,胜华腾科委托苏州吉力送检的产品因“被人动过手脚”、违反送检规定而遇到直接退检处理,这一事实可以证明该院送检产品手续审查制度完备,执行得力。
令人困惑的是,胜华腾科此前曾在2014年5月向电科院申报送检一台干式变压器,电科院一位项目工程师在审查证明材料时质疑其地址不像生产厂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26号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楼13层B座1312”,胜华腾科随即出具一份盖章说明书,特别注明生产单位地址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26号”。
“其实,那里根本没有生产厂家,就是一座商业综合体楼。”电科院法务部主任派员了解实情后说。
《法制日报》记者查阅了电科院保留的北京先科、胜华腾科每次送检样品手续和审批流程档案,按照制度条款一一核对,没有发现电科院在形式审查方面存在问题。
电科院董事长胡德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早期,企业送试样品来电科院,只要填写试验委托书、企业提交型式试验大纲就可以进入实验了。近年来,鉴于社会上一些企业不讲诚信,加之国家建立产品认证制度,要求企业送试样品声明产品是自己制造的,目的就是为杜绝企业不诚信行为。
“我们只对送试产品检验结论负责,这既是我们历来延续的做法,也是世界上通用的做法。”胡德霖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电科院法务部有关人士认为,没有产品的公司花钱找到“替身”产品,就能获取国家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被四家财经报刊轮番报道,相关媒体应对不实报道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两家“取证公司”住所成谜
2014年12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分局办案人员来到电科院。董事长胡德霖在接受办案人员长达5个多小时的询问之后,办公室座机被天南地北打来的电话“爆机”。耸人听闻的传言在电科院逾千职员、工人中不绝于耳——“中纪委大案”“公安部要案”“董事长被公安抓走”。
对此,电科院力图还原事实真相展开调查。
电科院法务部一名工作人员从官网上先后调出了北京先科与胜华腾科注册的工商登记信息,《法制日报》记者在电脑屏幕上看到:北京先科在“住所”一栏中标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8号7栋B018室”;胜华腾科在“住所”一栏中标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26号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楼13层B座1312”。
电科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专程前往北京,“在注册的住所地址那里根本找不到北京先科”。
吉诚梓作为苏州吉力负责人,在被办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带到内蒙古后,他的妻子心急如焚赶往北京,寻找北京先科登记住所地,她向《法制日报》记者回忆称也没有找到这家公司所在。
8月30日,《法制日报》记者来到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48号院,见院门门柱上挂有北京城建楠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铭牌,经询问物业人员得知,院内辖有九龙商务中心A座、B座、C座及两栋家属楼。家属楼又称一号楼、二号楼,没有七号楼。
在B座楼门收发室,《法制日报》记者向值班人员询问这幢楼里有无北京先科这家公司,对方找出一本档案簿,仔细查阅后答复说“去年没有这家公司进驻记录,今年也没有”。
电科院法务部主任告诉记者,他们曾派员前往位于呼和浩特市的胜华腾科住所调查,那里竟然是另一家公司在办公,而那栋商业综合体楼的物业管理人从未听说过胜华腾科这家公司。时至今日,胜华腾科工商注册的住所地与先于该公司7个月注册的呼和浩特市鑫藏轩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依然是同一地址同一房号。
值得一提的是,据电科院工作人员了解,胜华腾科法定代表人叫高文胜,此人曾为北京城建楠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员工,陕西省清涧县人。电科院工作人员赶赴陕西走访,熟悉高文胜的人不相信他能投资100万元开办公司。如今,此人踪迹难觅。
假借身份诱签合同被投诉
《法制日报》记者从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了解到:苏州吉力负责人吉诚梓、苏州中保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卫保平于2014年12月4日被赛罕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后,二人家属于十日后聘请该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吉诚梓的妻子交给委托律师一份胜华腾科与苏州吉力签订送检样品合同的复印件,这份《产品质量认证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签订于2014年11月29日,北京必浩得律师事务所一位张姓律师以胜华腾科代表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经查,该律师是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的专职律师。苏州吉力监控录像中存有这位张律师与吉诚梓妻子进出公司洽商的影像。
卫保平在变更强制措施后对委托律师称:2014年5月,自称胜华腾科的一男一女来公司洽商送检变压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合同时,对方在合同上以胜华腾科代表人身份签了字。由于这份合同被内蒙古赛罕警方办案人员搜去,他无法提供签字者姓名,但卫保平从律师调查取得的材料中辨认出那一男一女。经他指认,男的是时任北京必浩得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李某某,女的则为沈变所郭姓负责人。
一家财经类杂志在调查报道中写到:“北京先科与胜华腾科在准备相关证据时,曾聘用北京必浩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参与‘钓鱼’行动。与三个中介公司签署代理合同的三位设备公司代表,均是必浩得律师事务所的职业律师。”
吉诚梓、卫保平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分别提到,签订合同时,对方拿出格式化合同条文,要求代为编制送检技术资料、代购产品送检、确保检验通过,并写明限定检验通过时限。尽管吉诚梓未做过送检变压器业务,对对方拟订的格式化条款内容心存疑虑,但听到对方说以后可以交办更多这类业务,就没再坚持修改合同内容。
电科院法务部还了解到,就在必浩得主任助理李某某同沈变所郭某代表胜华腾科与卫保平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前一个月,李某某已于2014年4月以胜华腾科身份向内蒙古赛罕警方报案,举报检测方未收到检测样品就出具检测报告,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电科院法务部主任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针对北京必浩得律师事务所行为,该院已向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提出投诉,并向苏州市公安机关报案。
北京市律师协会受理投诉告知书后回复称对这一投诉已立案调查。苏州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本报记者 杜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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