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杀人犯洗冤录 遭同学陷害致使无端坐冤狱

2015-08-04 08:47:23来源:人民网
字号:
摘要:2005年8月1日,湖南省高院裁定,湘潭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曾爱云、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15年7月21日上午,湘潭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据该院重审审理查明: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被害人周玉衡均系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

  显然,李霞受到了压力。

  进而,钟查到了证据:案卷中,警方审讯人员直接威胁李霞,“你不是证人,而是犯罪嫌疑人”;甚至强调“曾爱云肯定在10点多离开了你,你必须回答……”

  李霞则愤怒地反驳:“(那天)你又没和他在一起,你怎么知道……”

  对抗的结果是,李霞被以伪证罪起诉,并判刑。

  李霞被逼作出的假证,直到8年后的2013年湘潭中院第四次一审中,才得以澄清——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认定,因侦查机关存在诱导式问话,李霞不利于曾爱云的证言为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一路查下去,钟致远毛骨悚然。

  他调查的结论是,这是个彻头彻尾的冤案,而警方甚至连起码的侦查逻辑都经不起推敲。

  他认为,警方认定曾爱云杀人的证据——凶案现场留有与曾爱云所穿皮鞋的鞋底花纹种类同一的残缺鞋印,椅子后背有曾爱云手印,曾爱云裤子口袋中还发现一根与作案的棕绳种属一致的纤维——都存在疑点。

  “口袋里的纤维,是在没有任何人见证的情况下取得的。”钟致远说,湖南省公安厅的鉴定结论是,只能认定口袋里的纤维与棕绳上的纤维“种属一致”,不能认定就是杀人棕绳上的纤维。“两者没有必然性,不能就此认定,杀人的棕绳是曾爱云购买、当时使用了。”钟告诉记者。

  其二,警方称,在现场有一枚残留脚印与曾爱云的鞋底花纹相同。“但那只是一块2×4厘米左右的痕迹,而且曾爱云的鞋子在市场上随处可买,308室有众多师生出入,警方在侦查时,却不提取其他人的鞋印做排除。”至于椅背上的手印,该室老师赵又红证明,室内打扫卫生时从来不擦靠背,也没有看到别人擦过椅子背面。而在事发前几天,曾爱云曾来过该室,并在周玉衡椅子周边停留过。

  “我觉得可疑的是:被害人的手机、喝安定药的杯子、擦拭药液的卫生纸、杀人的绳子、购买安定的病历本和处方,都是在陈华章的抽屉里发现的。湘潭市中院第一次一审的判决书也认定,陈华章一直在现场,并且陈华章买安定药用的是假名,案发后取走周的手机卡、并给周的同学好友报平安,试图制造因情变出走的假象。这难道不是杀人的迹象吗?”钟致远说,他查看了案卷中陈华章写的多篇日记,字里行间,陈对于周玉衡因自己推荐而结识导师,反而从导师那里夺走自己宠爱一事“如火焚心”。这显然有足够的动机。

  投稿邮箱:chuanbeiol@163.com   详情请访问川北在线:http://www.guangyuanol.cn

责编:贾雯帆

  • 路过

新闻热图

海外网评

国家频道精选

新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