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 两人为共谋
公诉人宣读了李军此前的部分有罪供述和汤某的证言,并称溪洛渡水电站的招标是从2007年开始的,但李军于2006年就已和企业谈及招标情况,这显然并不正常。
李军供述称,2006年,他向饶道群提出,由饶帮助企业中标,由他负责联系以提供“咨询服务”的方式从中赚钱。饶道群答应帮忙,并告诉他福伊特公司想投标溪洛渡项目。李军称,他所起的作用就是代替饶道群,出面和汤某谈费用。原本双方约定,中标后,按照中标合同金额的0.4%支付咨询费。但因汤某对中标结果不满,只给了0.3%(394万)。
汤某证言称,他是福伊特公司执行副总裁,曾请求饶道群在项目上多支持,饶道群就介绍他和李军合作。汤某认为,饶道群德高望重,人脉深厚,对中标项目肯定有帮助,这才和李军签了协议。
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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