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贪“老虎”中,为何有人被从轻处罚?

2016-02-26 07:58:44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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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江苏省镇江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道铭受贿一案。检方指控:2007年上半年至2014年初,金道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煤矿资源整合、干部职务晋升、纪检调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超1.2亿元。在最后陈述中,金道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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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梳理发现,十八大后,已有90多省部级及以上官员(“军老虎”除外)落马,其中至少有23人已获刑。另有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三人将择期宣判。

   十八大后,为何无巨贪被判死?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罪作出重大调整,以“贪污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巨大”和“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代替过去具体涉案数额。近日,最高检公诉厅负责人在媒体访谈中表示,根据中央和最高检决策部署,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认真分析贪污、受贿罪起刑点和量刑标准变化带来的影响,有针对性地改进职务犯罪公诉工作。据“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不完全统计,十八大后,已获刑的23位“老虎”受贿金额从283万到1.3亿元不等,除周永康、刘铁男和王素毅外,受贿千万以上“老虎”所获刑期主要集中在12年到15年间,无一人被判死刑。2015年11月,四川省政协原主席李崇禧因受贿1109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他一个多月后获刑的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2379万余元获刑15年,为何在受贿金额相差1倍的情况下刑期却相差不多?

责编:贾雯帆、刘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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