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贪“老虎”中,为何有人被从轻处罚?

2016-02-26 07:58:44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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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崇禧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向“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表示,贪污受贿从性质上来说属于非暴力犯罪,同时受贿数额并不能简单等同于罪行大小,而只是其中一个指数。此外,当数额到一定程度之后,刑期不可能会无限增长。“首先对于贪腐类案件目前的趋势是呼吁不用死刑,且有期徒刑单一刑最高刑期一般是15年,再往上就是无期”,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洪道德告诉“政事儿”,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存在衔接不足的问题,死刑与无期徒刑中间有死缓作为过渡;但是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差距较大,一般无期徒刑之下最高刑期就是15年。

北京市某法院的一位刑庭法官告诉“政事儿”,涉案金额是量刑中要考虑的基础事实,按此前刑法规定,贪污受贿金额超过十万有期徒刑在十年以上,而涉案金额动辄百万千万远远超出这一标准,因此有期徒刑可以考虑的量刑区间就是11、12年到15年,“刑法此前规定的数额多年未变,法官在其中的裁量权很小。”

多位专家均表示,目前对于经济类犯罪取消死刑的呼声很高,再加上坦白认罪等情节,贪污受贿案件中死刑的适用非常少。刑法学家洪道德告诉“政事儿”,虽然刑(九)没有取消贪污受贿罪的死刑,但是增加了死缓加终身监禁的规定,而这一刑罚没有扩大到其他罪名。

   什么表现能让贪官从轻处罚?

对于刑(九)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此前曾表示,修改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单纯以具体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而是将犯罪的情节和数额综合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犯罪情节被认为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揭发以及认罪悔罪态度、退赃表现等,而在此之前,落马官员在审查及庭审中的表现也同样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江苏某地的一位检察官向“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表示,涉案数额是基础性的标准,如果有自首、立功等情节都会考虑从轻处罚。“政事儿”注意到,法院对多位获刑省部级官员的判决意见中都有如下表述:法院审理认为,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赃款赃物全部追缴,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从轻处罚案例中,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比较典型。2015年10月12日到13日,周永康“门徒”李春城、王永春、郭永祥和蒋洁敏被集中宣判,受贿金额近4000万的李春城在四人中获刑最短,其因受贿罪获刑12年,因滥用职权罪最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责编:贾雯帆、刘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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