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不会鼓励贪官故意隐瞒赃款?
法院在减刑问题上,要考虑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给出了解释,“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不过还是有人担心,曹文庄减刑会不会鼓励贪官,在前期故意隐瞒赃款,待判刑之后再上交,获得减刑机会,或者会不会“鼓励”贪官,在前期多贪污赃款,以便以后用来减刑?
但阮齐林有不同的观点,他告诉政知圈,法院判决的依据是贪污受贿所得,“在前期捞的多,被发现后法院自然判的相对重,如果回过头来(用赃款)买刑期,这是亏本的买卖”。
“况且干这种事的人,一般都是寄希望于不被发现,而不是发现后怎么办。”阮齐林补充道。
在北京二中院的公示中,曹文庄在2009年被减为无期、2011年被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5年;2013年被减刑2年7个月。
曹文庄被减刑后,有人说,之前曹文庄未彻底退赃,在量刑时实行了从重或加重处罚,如今曹文庄退赃,只是酌情减刑,说的过去,但要向公众解释清楚,信息理当披露得充分一些,形成更透明的高官减刑程序氛围。
资料来源| 新华网 新京报 法制晚报 法制日报等
责编:侯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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