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转:确有悔改表现第4次被减刑
从当年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落马后,包括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在内的数名贪官又相继落网,坊间一时哗然。
但当年的郝和平,最终因“主动坦白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能有效弥补”被法院认为可酌予从轻处罚。而这个曹文庄,法院的说法有“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看来,当年他曾因“不积极退缴赃款”,付出过代价。
沉寂了一段时间后,2009年,曹文庄第一次减刑,从死缓减为无期,此次是曹文庄被第4次减刑。
“判刑的依据是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等,而减刑的依据主要是服刑期间的表现,这两个依据不一样”,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告诉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也就是说减刑不减刑,很大一部分看的是入狱后的表现,而不是入狱前的情况。
当然,监狱减刑有一套操作规范,比如会考量罪犯以前减刑情况、刑期长短、服刑表现、退赃等各种情况,阮齐林告诉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一般都是打分,到一定程度就可以考虑减刑”。
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完执行信息网上显示,2016年1月5日,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曹文庄获得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局嘉奖奖励、8次表扬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法院最终也认为,罪犯曹文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啥是“确有悔改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为同时具备4个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此外,他还于去年7月14日,缴纳犯罪所得115万余元。
责编:侯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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