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6月11日电 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涉“内鬼车牌”流出案。此案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11名被告人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2005年1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傅某某、蒋某某、陈某某、凤某某、杨某某等人通过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上偷盖真章或涂改、拼接并加盖假章等多种手段,骗取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4051张,价值2.2亿余元。
2008年,被告人吴某某在发现傅某某等人诈骗情况后,于2008年12月至2012年6月间3次对傅某某等人实施敲诈,得款800万元;后于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参与骗取客车额度20至30张。
被告人贾某于2006年至2007年参与骗取客车额度80至90张。
被告人洪某、兰某某、张某、苏某先后于2006年至2013年开始参与犯罪,分别实施招揽客户、提供居民身份证、缴纳车辆购置税、办理车辆上牌、收取款项等行为。
据悉,2014年3月29日,陈某某主动至车管部门坦白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的11名被告人中既有税务局的工作人员,也有二手车经纪人,还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部分为无业人员。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11名被告人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敲诈勒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尚未宣判,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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