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多起涉妇女权益保护有关案件

2021-03-08 13:07:00来源:央广网
生成海报
字号:

  央广网广州3月7日消息(记者郑澍 通讯员林展芬 潘玲娜)三八妇女节将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多起涉妇女权益保护有关案件。案件涉及“外嫁女”是否有权分配村征地补偿款、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社会问题等,引人深思,发人深省。

  “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

  法院:“外嫁女”合法权益获公平对待

  邹某在沙某村民小组出生、生活,户口登记在沙某村民小组处。2006年11月,邹某与陈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陈某为城镇居民。2015年11月,沙某村民小组约671亩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沙某村民小组作出分配方案:凡户籍在本村小组的原村民按100%分配(“外嫁女”、挂靠户除外)。根据上述分配方案,邹某没有分到征地补偿款。2019年1月,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邹某属于沙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邹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有权参与沙某村民小组集体财产的分配并要求沙某村民小组支付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邹某属于沙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由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予以确认,其有权参与沙某村民小组集体财产的分配。故判决沙某村民小组向邹某支付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外嫁女”问题是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中最为常见和突出的一种类型。受制于封建观念和利益驱动,“外嫁女”的各项合法权益,尤其是土地承包、集体收益分配等权益容易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对此,广东省委农办、省妇联等曾专门发出《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强调了妇女因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而致使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受损,法律应当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司法实践中,在“外嫁女”的集体成员资格已经经过政府认定或行政诉讼得到确认的情况下,其对征地补偿款的平等分配权应依法获得保护。

  法律不能漠视“弱势对更弱势群体的侵害”

  法院:拐卖多名患病妇女从重处罚

  2016年初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行医资格,却打着治病的幌子,接收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害人后,通过拘禁、强行喂食不明药物等方式控制被害人,待被害人病情相对稳定后假借介绍婚姻名义,伙同其他同案人将五名女性被害人出卖牟利。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共同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接送、贩卖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拐卖妇女三人以上,依法应从严处罚。故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均是老弱病残,其中有盲人、80岁高龄的老人、艾滋病人、未成年人、曾患有精神疾病的人,而被害人也均是患有精神类疾病的妇女,是一起典型的弱势群体针对更弱势群体实施的犯罪。张某某等被告人辩解自己没有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涉案妇女都是父母知晓并自愿带过来给他治病的,他本人也是受害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其法律意识的淡漠。其中有的被害人是被家人交给张某某进行贩卖,另有部分被害人还被多次贩卖,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法院严惩张某某等被告人,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顺应了民意。

  抚养判决不是一纸空文

  法院强制执行保障未成年人受抚养权

  2017年7月,妻子吴某因与丈夫冉某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期间,吴某撤回了起诉。2018年4月,吴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且婚生大女儿归冉某抚养,小女儿归吴某抚养。冉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准许吴某与冉某离婚,大女儿由冉某抚养,小女儿由吴某抚养,双方对对方抚养的小孩,均有探望权。判决生效后,冉某以吴某无抚养能力为由,一直未按照判决将小女儿交由吴某抚养。吴某于2019年6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后,经调查发现双方的小女儿已被其奶奶带回湖北省利川市老家,冉某无法确定下落,案件执行一度受阻。期间,执行干警多次电话联系冉某及其父母,但要么拒接电话,要么不予理睬。2019年11月5日,执行干警前往湖北利川强制执行,但冉某及其家属仍拒不履行。为此,执行干警一方面协调利川法院对冉某实施司法拘留,另一方面依靠本地派出所联系该村村长到派出所给冉某母亲做思想工作。最终,冉某母亲不再抗拒执行,冉某也向法院具结悔过。至此,本案顺利执行完毕,将小女儿交由吴某抚养。

  【法官说法】

  近年来,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日益突出,离婚率居高不下,造成了很多社会问题。本案中吴某申请强制执行抚养权,是实现胜诉权的有效途径,也是妇女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手段。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从法理和情理出发,秉承维护妇女儿童正当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针对性的调解,做通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刚柔并济,穷尽各种措施。

责编:海闻

  • 路过

新闻热图

海外网评

国家频道精选

新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