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9日电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今日(29日)表示,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将正式运行新的司法办案机制。新司法办案机制的主要目的是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核心是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通过对人对事的全面监督管理,实现“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保障司法责任制顺利运行。
资料图:最高检。中新社发 熊燃 摄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29日)举办新闻发布会,主题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全面运行新司法办案机制”。
肖玮介绍,新司法办案机制建立了“1+5+5”的制度体系。“1”是指导各级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总纲领,即《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从检察机关实施司法责任制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健全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健全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严格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等六个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是高检院机关实施司法责任制改革、运行司法办案新机制的基础性文件。
第一个“5”是指高检院机关司法责任制的运行制度。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对高检院机关贯彻上述《若干意见》提出了总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2017年版)》,明确了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检察官之间的权力边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明确了司法办案主体,也就是司法办案组织的组建形式和运行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联席会议规则(试行)》,明确检察官联席会议定位和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案件承办确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或者立案办理的案件,通过合理规则确定承办主体,确保案件从“进口”上公平公正、动态平衡。
这5项制度主要着眼于对 “事”进行规范,是办案新机制得以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二个“5”是指高检院机关司法责任制的配套管理制度。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人员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规定各自人数比例、岗位职责和归类方法,以强化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方案》,这是对人员分类管理的进一步深化,根据中央要求规定了检察官等级设置、确定、晋升以及日常管理等问题,构建了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员额制检察官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是对检察官员额配置、遴选程序、入额后的交流以及退出员额等作出规定,确保检察官队伍的素质、能力和公信力;《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业绩档案管理规定(试行),通过对检察人员的司法办案业绩、办案责任和职业操守等情况进行全面记载,全面、准确反映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和其他检察业务工作中的履行职责情况、所做的具体工作、办案能力和水平以及应当承担的司法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目的是科学评价检察官工作实绩,形成正确业绩导向,进一步促进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责编:吴正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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