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5项制度主要着眼于对“人”的科学管理,是司法责任制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
她还介绍了新司法办案机制的主要内容。新司法办案机制的主要目的是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核心是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项:
一是建立新型司法办案组织。办案组织是司法办案的主体,既是权力主体也是责任主体。检察机关原来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办案组织,而是以承办人提出初步意见的方式办理案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过程中,首先就要组建办案组织,也就是将来的责任主体。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设置了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基本的办案组织形式。
高检院办理的多数案件都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且承担着对下业务指导职能。从高检院机关实际出发,多数检察业务和司法办案工作以检察官办案组的形式办理,少数简单案件由独任检察官办理。同时,检察官办案组的设置还要考虑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的需要。
二是制定司法办案权力清单。在设置了新的办案组织后,需要重新界定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的权力和职责。通过制定司法办案权力清单,把检察权划分为10类具体检察业务,明确了每一类检察业务中,哪些可以由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作出决定或提出意见,哪些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作出决定,哪些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权力清单使各类办案主体的办案权限更加明确,相应地,责任也就更加清晰。
三是运行新的办案机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关键是要对原有的检察权运行机制进行司法化改造,强化司法属性。高检院原来实行的是“检察官—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副检察长)”四级审批制,基本上按照行政化的方式办案。
运行新的办案机制以后,首先是处长这一级不再对司法办案发挥作用,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直接对接业务部门负责人。而且业务部门负责人在审核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案件时,也不能改变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的处理意见或者要求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改变意见,只能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或将不同意见连同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意见一并报检察长审核或决定。
这样做主要是强化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增强检察官办案责任心。这个新的机制,在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同时,也强调检察长对办案工作的领导。这是检察工作不同于审判工作的特点。因为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因此,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有权审核、讨论和决定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案件。当然,他们在审核、决定案件时要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四是建立新的案件分配机制。完善案件分配机制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原来普遍实行的是指定分案,这种分案方式可以发挥部门负责人熟悉每个人办案情况的优势,但带来的弊端是容易形成机会不均、忙闲不一的局面,一些检察官得不到应有的锻炼、展示机会,也影响本部门整体工作质量、效率。因此,改革过程中制定案件承办确定工作管理办法,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
办法规定,所有进入员额的检察官都要纳入案件分配名单,参与轮案。实行随机分案,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分案中的认知偏差和照顾、迁就因素,让每个检察官都有均等的发展机会,也为公平合理地开展绩效考核提供保障。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以及极个别专业性强、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类型,可以指定分案。通过实体和程序控制,确保指定分案的例外性、公正性。
五是建立完善与新办案机制相适应的监督管理体系。在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同时,我们从对“事”对“人”两个方面强化监督制约。在对办案的监督管理方面,充分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作用,要求所有司法办案工作都要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运行,实现案件全程可追溯、进度可视化;强化流程监控,在系统上对办案环节设置明确的指引、控制和预警功能,形成全流程、全方位的实时动态监管;对办结后的案件开展质量评查;深入推进阳光司法,通过互联网公开办案流程信息、结果信息、法律文书等,构建起“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评查、公开透明”的办案监督管理机制。
在对“人”的监督管理方面,全面推行司法业绩档案,建立健全检察官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司法业绩档案和考核结果的运用。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有违纪违法行为或司法过错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通过对人对事的全面监督管理,实现“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保障司法责任制顺利运行。
原标题:《最高检谈司法办案机制:强化对人对事监管 有权不任性》
责编:吴正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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