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获全票通过

2016-11-07 09:23:29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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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快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日上午经表决,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新华社北京11月7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

(一)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二)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四)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现予公告。

此前报道:

全国人大将第五次就香港基本法释法

国际在线报道(驻香港记者 丁一鸣):鉴于香港立法会在近期出现宣誓问题,有议员在宣誓时展示“港独”标语并发布辱华言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有关特区政府公职人员宣誓的内容进行解释。香港许多政界人士纷纷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此时做出释法,是为遏制“港独”发出明确而强力的讯号。

连日来,香港许多政界人士纷纷表示,人大释法就是为了遏制“港独”。民主建港协进联盟主席李慧琼认为,人大释法就是要发出反“港独”的清楚信息,“由于‘港独’的事情是大是大非的问题,挑战‘一国两制’,甚至影响国家统一,所以要通过释法来处理,我相信人大常委要释放一个清楚的信息:在‘港独’问题上中央政府绝对没有退让,也绝对不会容许在‘一国两制’下让‘港独’有任何滋长的空间。”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表示说,回归以来人大常委会曾经四次行使法律解释权,而且包括了主动释法、政府提出,以及由终审法院提请释法等各种模式,这次人大释法属于主动释法。而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则认为,这次人大主动释法,反映“港独”问题严重,中央不得不断然出手,“如果我们发生的事,真的让中央政府相信会严重影响到国家主权问题,中央政府就会采取相当严厉的措施。过去几次的释法都引起一些反向,中央政府是完全知道。就我了解,中央政府也是非到不得已,是不会采取这个做法的。”

有关立法会议员宣誓的问题,目前在香港正在进行司法程序,香港高等法院最快下周一才会作出判决。行政会议成员叶刘淑仪认为,人大释法选在这个时间段是有技术上的考虑,有利于澄清本地法律模糊不清的部分,“就算法官尽快裁决,还都会有一段诉讼时期,在香港也可能上诉到终审庭,也许最快也要一年半载,在这段时期内,怎样的宣誓才有效,怎样才符合《基本法》第一条、第104或者其他条款的要求,才能当特区的议员,这方面香港的法律就很不清晰,所以人大常委在法律上早日将有关的法律原意澄清,是有帮助的。”

而特区政府财政司长曾俊华则认为,人大释法是香港整体法制的重要部分,对香港各行政、立法、司法等各部门都有约束力,“第一在《基本法》框架之下,人大释法的安排也都是香港整体法制的一个重要部分,人大释法不单止对法院有约束力,对政府、对立法会也都有约束力。这个安排一直都存在,也都会继续存在。第二是这次的事件性质非常严重,也涉及到了国家主权问题,中央极为重视,也都必须严肃处理。人大也是在履行它维护国家主权的宪制责任。”

曾俊华还表示,他认为人大释法不会冲击到香港本身的法治,也不会影响到投资者对香港的信心。而香港社会也已经清晰地表达出,不接受有关议员在宣誓时所做出的行为。

责编:朱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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