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杨迎春(副科级)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镇江市供销合作总社原副调研员施源(副处级)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近日,已由扬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扬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迎春、施源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杨迎春、施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被告人杨迎春伙同被告人施源,在负责“新网工程”项目审核、申报、管理工作过程中,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导致“新网工程”以奖代补项目资金未能专款专用,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被告人杨迎春在担任扬中市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新网工程”项目申报、审核、验收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扬中经济开发区兴隆社区原党委副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黄克斌涉嫌滥用职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近日,已由扬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扬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黄克斌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黄克斌,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12年6月至11月,被告人黄克斌在担任扬中经济开发区兴隆社区党委副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在受扬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从事星河管道新厂区项目拆迁工作过程中,故意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导致不符合拆迁补偿和安置条件的村民获得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黄克斌在担任扬中市兴隆镇码头村民委员会主任、扬中市三茅镇兴隆村民委员会主任以及扬中经济开发区兴隆社区党委副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村(社区)村建土管、治保调解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征用土地、工程承揽及工程款结算、划地建房、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编:朱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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