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快推进建设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视角之下,重新审视大学师生伦理关系,已经是中国高等教育健康发展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紧迫课题
高校师生之间的角色并不平等,即使师生是纯洁的感情关系,也会破坏公平竞争,不符合现代大学制度的利益回避原则
禁止师生恋,也符合基本的职业道德原则。这意味着选择教师作为职业,就应当放弃某些方面的自由
高校校园是否应该允许发生超越师生的其他形式的关系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明确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改革任务。笔者发现,将现代大学制度内涵和外延纳入中国国情下运行,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各种阻力和矛盾。其中,招生腐败、学术不端和师生桃色丑闻是负面影响较大的几个现实问题,也是建设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必须破解的紧迫性难题。对于后者,由于会牵涉到性、婚外恋、家庭矛盾等,刺激和挑战中国的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往往会成为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
尤其是近年来,国内一些知名高校频频曝出师生桃色丑闻,如厦门某大学男教授被学生拍了半裸照举报,某女教授被举报色诱其博士生;北京某大学副教授因与女留学生发生关系被举报;上海某大学副院长长期性侵女学生被举报……类似案件频频发生,不胜枚举。
笔者梳理近些年发生的若干事件,发现师生恋多因利益纠葛、感情欺骗、家庭纠纷等矛盾,最终以爆料、举报和性丑闻等形式公之于众。其中最为恶劣的案例是有些品德败坏的教师,通过欺骗、隐婚,甚至威逼利诱等手段,和学生发生性关系,影响和后果十分严重。
这类现象,对高校的名誉造成恶劣的影响,极大地恶化了大众对高校教师这一群体的观感,社会上甚至出现以“叫兽”来代替“教授”等各种恶意戏谑的词语。高校性丑闻的“老鼠屎”效应,使本来作为知识分子、承担为国家育人育才重任的大学教师,斯文扫地,声誉尽毁。
因此,在加快推进建设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视角之下,重新审视大学师生伦理关系,尤其是如何规范和约束当前大学校园频发的不正常师生情感和性关系,已经是中国高等教育健康发展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紧迫课题。
现代大学制度下,高校校园是否应该允许师生之间发生超越师生的其他形式的关系?
“老师和学生不能谈恋爱”已是美国高校人人皆知的常识
我们不妨看看国外的高校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个问题。
在上世纪80年代之前, 美国大学的教师守则里对师生之间发生感情或其他关系,并没有作任何明文规定和限制。然而,1983年,哈佛大学文理学院教务长公开提出,师生之间的浪漫关系是错的,从而激起全美教育界、女权组织和司法界对这种师生伦理关系的大讨论。1984年,哈佛大学第一个颁布了禁令,禁止教授(包括教授的学生助理)和其直接授课或指导的学生之间有浪漫关系。1986年,爱荷华大学也规定,教授不允许与上自己课的或自己指导的学生有恋爱关系。但如果学生不上该教授的课,也不是该教授指导的学生,这种关系也可以被默认。
哈佛和爱荷华大学的这种管理模式成为上世纪80至90年代美国大学规范管理类似师生伦理关系的主要模式。直到2001年,位于弗吉尼亚州的威廉和玛丽学院的一位教师披露了自己与一个已婚学生的恋情故事,在美国造成极大的轰动。此事件迫使加州9所大学联合修订教师守则,出台了更加严苛的规定,禁止所有师生之间出现任何超越师生关系的其他关系,这是美国大学中第一次出现没有直接指导关系的老师和学生也不能谈恋爱的规定。禁令指出,不管教师已婚、未婚,都不得和学生有恋爱关系。如果发生有恋爱行为,当事的一方,必须选择主动离校——教师离职或者学生退学。
在实际执行时,由于教师处于权力的一方,一旦师生这种关系被公开,学校惩罚的往往不是学生而是老师。任何老师有这种关系,一旦发现就会被解雇或开除,极少有例外。目前,这个守则已经被美国的大部分大学采纳,尤其是著名的私立大学。
经过30多年不断的辩论和修正,如今“老师和学生不能谈恋爱”已是美国高校人人皆知的常识。
日本是相对开放的国度,但对大学老师的要求和监督却十分严格。在日本,师生关系非常敏感,一旦被发现师生之间发生不正常的关系,当事人会面临严厉的处罚,学生也不敢牺牲自己的名誉与老师发生亲密关系。1993年,京都大学教授公矢野畅因桃色事件,被迫辞去教职,入京都的东福寺修行,不久又被寺庙驱逐, 1996年不得不离开日本,为日本社会抛弃,1999年客死他乡,下场凄惨。
在英国,迫于多起校园性骚扰事件,2007年多所大学作出规定,老师若与学生相恋,需向校方报告,以免老师“徇私”或性骚扰学生。
在德国,虽然没有专门的法律明确禁止高校师生恋,但是师生之间的所谓恋情或者是类似的超越授业和学习之间的关系,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也会违反教师职业准则。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德国教师队伍的年轻化以及日益早熟的学生,师生恋以及其他不正当关系的事件屡见报端,德国的相关机构已经开始在联邦议会中呼吁,尽快起草专门的法律,禁止教师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和性行为。
由此可见,以日本和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对高校师生发生超越师生的其他情感或不正当关系均有严格的管控。
高校“红七条”应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师生恋
笔者认为,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有必要立足于我国传统文化和实际国情,慎重审视和梳理现代大学校园内的师生伦理新关系,对其作出详细的定义和规范,出台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
从文化传统上讲,中国自古就是尊师重教的国度,有“学高为师,身正为范”道统思想,更甚有“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伦理观念。正是这些深入人心的文化,使得教师成为崇高和神圣的职业,对教师的师德也有更高的期许和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在北京师范大学教师节座谈会上强调:“合格的老师首先应该是道德上的合格者,好老师首先应该是以德施教、以德立身的楷模。要积极引导广大高校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
教育部响应号召,随即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划出对高校教师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第七条明确规定:“严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以及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笔者认为,“红七条”对于规范现代大学制度下的高校师生伦理关系,建设高校教师师德具有里程碑意义。
高校“红七条”的推出正当其时,尤其是第七条,为建立高校师生正常伦理关系画定圈子,立下规矩。在此,笔者还想从执行层面上对第七条提出具体建议:
一方面,要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高校师生恋。
一种观点认为,高校师生都是成年人,不存在身份问题,师生之间自由恋爱是很正常的一件事。中国的文化传统对高校的师生发生超越师生的其他形式关系,持赞许或者包容的态度。上溯到民国时代,更有鲁迅和许广平、瞿秋白和杨之华、沈从文和张兆和等为代表的师生相爱并结为夫妻的文坛佳话。2014年,媒体曾报道吉林某大学一大四学生在球场向恋爱3年的大学老师求婚成功,舆论一片支持和赞美之声。
实际上,从伦理学角度审视,高校师生之间除了具有传统意义上的传道授业解惑等基本关系外,在现代大学体制下,师生之间发生情感甚至性关系,在师生伦理关系中变得越来越敏感。由于其较难界定,不易规范,难以处理,因此在人们的认识上形成模糊地带,也引起了较大争议。
在笔者看来,在校大学生虽已成人,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仍处在关键的形成期,心智并未完全成熟,师生恋很难是纯粹的爱情。重要的是,高校师生之间的角色并不平等,存在着管理、权力、利益等方面的关系,即使师生是纯洁的感情关系,这种关系也会破坏公平竞争,不符合现代大学制度的利益回避原则。
禁止师生恋,也符合基本的职业道德原则。像医生和病人之间、律师和客户之间、牧师和教堂成员之间不能谈恋爱或有两性关系那样,师生关系的要求也应该向这些职业看齐。这意味着选择教师作为职业,就应当放弃某些方面的自由。
另一方面,强化高校师生伦理关系的监督和管理,对碰触红线者加强执纪问责。根据笔者观察,近些年相关单位对曝出的桃色事件和性丑闻的处理,存在过度的宽纵。事情曝出后,往往拔出萝卜带起泥,伴随着学术不端、经费挪用等其他病灶,涉事单位在处理上,把情感和性关系这类问题归为私德,重视不够,往往是板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尤其是有些涉案人,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有头衔和帽子,当事单位更以爱惜人才、人才难得等为借口,在处理上大事化小,息事宁人。更甚者,某些当事人通过换个单位,得以继续留在教师队伍,丝毫不受影响。
此外,相关问责手段不够明确具体。从网上曝出的若干事件的处理结果可以看出,对师生不正当关系的处理和惩戒,很难找到相关的依据和清晰的说明,即使是红七条也没有给出具体的惩戒办法和措施;学生作为弱势,事情发生后难以找到有效的投诉渠道和部门,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最终只能无奈地付诸网络揭发,形成舆论漩涡,这也说明部分单位的纪律监察单位监督责任不到位,执纪失之于软。
我国的高等教育正处在全面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针对如何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不少大学正在起草制定大学章程。笔者在此呼吁,不妨从对待规范和重构高校师生伦理入手,认真思考和梳理如何在现代大学制度下建立健康良好的师生关系,统一思想和认识,对近些年频发的校园桃色丑闻,提高重视程度,加大处理和惩戒力度。通过建章立制,预防为先,清风正气,进一步净化校园氛围,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干净环境,为青年人才培养保驾护航。
(作者为北京理工大学教授)(来源:严乙铭
中国青年报)
责编:贾雯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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