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案
1.陈家杨当年与公安局所签协议有效力吗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永生表示,这个协议是没有效力的。一般的民事案件,允许双方达成协议,但如果是国家机关和个人之间签署了协议,而且涉及到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是否正当的这种争议,“不应该受到协议上承诺的约束,就算当事人签了这个协议,也不构成当事人对其权利的放弃,有关部门还是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该赔偿赔偿,该追责追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表示,通过私了的方式来解决这样的问题,本身是违法的,协议本身同样也不具有效力,涉及司法权力及公安机关的公权力存在违法及滥用的情节。王锡锌解释,这个协议不具有效力具有双重含义,还有一层是说5000块钱当事人是不该得的,而应该按照正常的法律流程申请国家赔偿。
2.1995年案件的相关信息是否应该公开
陈永生表示,当事人要求公开案件信息,这个诉求是合法的。有很多信息本来就应该公开,比如在拘留或逮捕的时候,按照规定应该出示拘留证或逮捕证,立案的手续包括拘留、逮捕的手续当时就应该公开。
另外一些内容也是应该公开的,比如办案人员的姓名。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与案件或是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那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等有权要求这些人回避,“当事人有权利知道,侦查他的人叫什么名字”。“从诉讼的基本原理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标准来说,也是应该公开的”,这个案子已经有20年了,公开案件信息不会影响国家利益及国家安全。
王锡锌对此则持不同的观点,他的意见是不公开。王锡锌分析,从法律上说,要求公开信息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行使的是司法权力,获得的信息属于司法信息。也就是说,当事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中,有的不属于政府信息。从政策角度来看,就算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有些执法信息也未必可以公开,比如谁去查这个案子、谁去办这个人,因为公开之后容易成为打击报复的对象。
3.错案发生20年后是否还能申请赔偿、追责
陈永生表示,无罪的人被错误地拘留、逮捕或是执行有罪裁判,就属于冤案、错案。现行《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5月12日公布的,此案发生在1995年,尽管现在距离案发时间比较长,但是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公布之后,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时效问题。
关于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问题,陈永生表示,此案已经过了20年,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还要调查核实,就算构成刑讯逼供罪也已过了5年追诉期限。所以,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但可以追究办案人员的行政责任,这要由公安机关来决定。
王锡锌则称,追责、问责及要求赔偿,都存在时效的问题。在我国的法律中,公民不能对公安机关进行追责和问责。对行政工作人员追责,由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来处理。行政责任、纪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在法律上的追责都是受到追诉时效限制的。同样,国家赔偿也受时效限制,该案的当事人应该不能提出国家赔偿。
责编:侯兴川

赞

踩

路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