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
双方争议案件信息是否应公开
昨天下午3点,陈家杨认为霍邱县公安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在六安中院二审开庭。就霍邱县公安局是否应该公开11项信息,原被告双方展开激烈争论。
陈家杨的上诉状显示,陈家杨要求公开的信息包括:原告在1995年被公安局刑拘所涉嫌的罪名;原告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法律手续;讯问原告的民警的姓名及现在工作单位;原告的讯问笔录;原告所涉嫌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等。
代理律师张敬辉称,霍邱县公安局属于行政机关,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完全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该公开或部分公开原告所提出的11项信息内容。他表示,要求公开的信息并不属于国家机密,即使属于国家机密,也已过了应有的保密时限。
霍邱县公安局的诉讼代表辩称,原告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而属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原告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信息公开,于法无据。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但申请公开的案件信息形成于1995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要求公开没有法律依据。
庭审最后,霍邱县公安局诉讼代表陈述表示,在1995年,因朱大国死亡一案,霍邱县公安局对陈家杨进行了错误的收容审查,霍邱县公安局在发现错误后,立即采取了纠错措施,相关领导在南滩村村部召开了大会,宣布朱大国死亡一案是错案,陈家杨是无辜的,公安局领导当场向陈家杨道歉并给予紧急赔偿5000元;在2007年针对陈家困难的情况,再次补助2.2万元。霍邱县公安局对当年的错案很痛心,无论二审结果如何,都会认真履行该负的责任。
庭审持续了1个多小时,法官宣布该案择期宣判。
责编:侯兴川

赞

踩

路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