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第71条规定:
“对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三)恐怖活动人员是外国人的,依法逮捕、引渡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76条规定:
“【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
这就是“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的法律依据!
长安君期待,这部全球性打击暴恐的重要法案尽快通过,成为授权人民警察和人民子弟兵走出国门、将犯我暴徒“得而诛之”的强大法律武器!

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可以采取援引《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公约的方式,要求外国政府对侵害我国公民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审判,此外,我国跟很多中东国家都缔结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也可以通过外交谈判,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到中国,由中国法院根据中国法律来审判IS暴徒。
“明犯强汉者,虽远必诛!”两千年前的这句誓言,今天依旧有效!
责编:赵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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