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致使受管理者潜逃 情节严重撤销党内职务

2017-05-01 10:16:29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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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选自《图案释纪》广州市纪委编

案例

孙某,某市国有客运公司原总经理、党委书记。2004年5月,该市纪委经调查发现该公司财务科科长黄某有重大犯罪嫌疑,遂委托审计部门对公司进行审计。同时,该市纪委向公司班子成员提出要求:在审计期间,客运公司所有中层人员不得离开本市;有特殊情况,须向孙某请假并由孙报告市纪委同意后方可离开。为防止其犯罪事实暴露,黄某编造了妻子生病要到广州治疗的理由向孙某请假。孙某准许黄某的请求,并且没有及时将情况报告该市纪委。几天后,黄某携款潜逃。孙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责编:海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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