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晓燕: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符合法律规定

2019-03-12 16:14:29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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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12日15时在梅地亚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记者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偕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葛晓燕就“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12日15时在梅地亚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记者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偕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葛晓燕就“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图为葛晓燕回答记者提问。新华网/中国政府网 刘厦摄

中国日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现在街头的电子屏幕、“老赖”地图等经常曝光一些“老赖”信息,产生了巨大反响。请问,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如何处理好曝光和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谢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葛晓燕:

你刚才说的“老赖”,在法律意义上,叫做“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有履行能力但是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一旦被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将依法对他进行信用惩戒,这在法律上是有明确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规定又作了司法解释。因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大家都知道,隐私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在执行工作中也严格依法保护。但是,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和隐私保护之间并不矛盾。

首先,我们并不是对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都进行公开曝光,我们只是选择其中情节严重的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以敦促他们尽快履行法定义务,在社会上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

第二,对于公开的内容来讲,严格限定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一律不得公开。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就不会公开。

第三,即使对依法可以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人民法院在公开的时候,也采取一些技术性处理,例如对他的身份证信息上有关出生年月数字给予隐去,这样做的目的也就是尽可能地保护隐私。

实践证明,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对于推进我们社会诚信建设和解决执行难起到了非常好的推进作用。比如说在江西,2015年12月4日,江西高院和江西日报社,以及江西18家金融媒体共同打造了“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这个曝光台具有公开曝光、联合惩戒、在线举报、自我监督等多项功能。一旦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往往就处处受限。然而,失信被执行人一旦履行了法定义务,这个平台立即对他的失信名单信息给予屏蔽,相关的联合惩戒措施也同时解除。这个平台同时也是我们法院系统自我监督的一个平台,当事人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查询到自己关注案件的办理进展,还可以在线举报、反映执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法院都及时予以处理。三年来,这个“法媒银”平台在推进“法治江西、诚信江西”建设方面,在帮助我们攻坚执行难方面,都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认可。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银保监会三个部门联合发文,向全国予以推广。

当然,任何一项制度都是在不断实践中去完善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也是一样,我们今后会不断地完善这项制度,使其在助推法治进步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做出更大的贡献。谢谢。

责编:彭宁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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