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英九泄密案二审改判有罪获刑4个月 仍可上诉

2018-05-15 10:04:00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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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台湾地区前领导人马英九被控泄密案,台北地方法院2017年8月判其无罪,不过,“台北地检署”对该判决结果不满并上诉至台湾“高等法院”。2018年5月15日,台湾“高等法院”改判马英九有罪,马英九获刑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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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资料图)

海外网5月15日电 台湾地区前领导人马英九被控泄密案,台北地方法院2017年8月判其无罪,不过,“台北地检署”对该判决结果不满并上诉至台湾“高等法院”,今日(15日)上午,台湾“高等法院”改判马英九有罪,马英九获刑4个月。

据台湾“中央社”等多家台媒报道,台湾“高等法院”撤销了一审无罪判决,改认定马英九犯下“刑法”的“教唆泄密罪”以及“通保法”中的“公务员无故泄漏资料罪”,判处马英九有期徒刑4个月,得易科罚金12万元(新台币,下同)。马英九仍可上诉。

此案一审时,台北地方法院虽然认为马英九有泄密行为,但最终依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赋予台湾地区领导人的“院际调解权”及检方举证不足判马英九无罪,不过,“台北地检署”称,此案与“院际调解权”无关,马英九犯行明确,随后上诉至台湾“高等法院”。

据早前报道,2013年8月31日,台湾前“检察总长”黄世铭因督导特侦组办案,监听民进党“立委”柯建铭电话时,意外发现柯建铭请台湾立法机构前负责人王金平“关说”(指当官者利用职权干扰正常执法或行政活动)司法案件,黄世铭随即向马英九报告案情。“台北地检署”起诉认定,马英九为了政局安排,将侦查秘密泄漏给时任台行政机构负责人江宜桦、时任马办副秘书长罗智强,2013年9月4日黄世铭再对江宜桦泄密。因此,“台北地检署”依“刑法”泄密、教唆泄密、违反“通讯保障监察法”、“个人资料保护法”等罪起诉马英九,法定刑期最重可判3年。

黄世铭早在2015年就已被台“高等法院”依泄密罪判刑1年零3个月、得易科罚金45万定罪,马英九则在2016年5月卸任后免除了刑事豁免权。“台北地检署”2016年12月启动侦查,约谈马英九、罗智强、江宜桦等人,并于2017年3月14日起诉马英九。经过审理,台北地院2017年8月25日判决马英九无罪,可上诉。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台北地检署”外,柯建铭也控告马英九涉教唆泄密、泄密罪,台北地方法院2017年3月28日判马英九无罪,柯建铭随后提出上诉,同年10月11日,台湾“高等法院”仍判马英九无罪。

据了解,易科罚金,是指被判处徒刑或拘役之犯罪人,因其个人因素,如果执行原判刑罚,将会产生不良后果,不足以起到改恶从善的效果,而改用罚金代替刑罚。易科罚金执行完毕,视为犯罪人所宣告之刑已经执行。易科罚金的适用条件是:(1)犯罪人必须是犯法定刑的最重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2)犯罪人必须是被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3)犯罪人有特殊情况导致执行原判刑罚有显著困难。执行原判刑罚有显著困难是指,根据被告人之身体、教育、职业或家庭等具体情况,执行徒刑或拘役难以达到刑罚之目的,反而给犯罪人造成很大困难,如犯罪人患重病正在治疗中、犯人家庭人口众多,需要犯罪人抚养等。(综编/海外网 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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