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治平介绍说:
在美国,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有权享有“无罪推定”,检察官必须举证证明他有罪;
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不能被迫成为自己的证人自证其罪;被告有权保持沉默,拒绝回答可能导致他们戴罪的问题,一般而言,被告不必因此而受惩罚。
柳治平解释说:
“在搜查或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前,检察官与警方必须在法院获得搜查令,要向法院证明警官们知晓的具体的事实本身足够让一个合理地审慎的人相信:犯罪赚疑人犯罪了。这个标准高于‘合理的嫌疑’,但是低于刑事定罪的‘没有合理疑问的确定性’的标准。在处理任何刑事案件时,政府必须尊重被告的上述宪法权利。”
柳治平说:
“某种程度来说,被告享有的这些权利会束缚政府,降低案件的侦查效率,有时甚至可能会改变刑事案件的结果,但这是美国社会为其选择遵守的宪法原则付出的代价。”
柳治平律师介绍了在美国联邦法框架下,一个刑事案件在几个核心的程序步骤:
检察官指控(criminal complaint/charge)
本案中,6月30号的指控书的结尾说:“基于6月30号时候章同学仍然失联,还有本案调查中发现的其他事实,执法部门不相信章同学还活着”。也就是说,章莹颖生还概率理论上存在,现实上很低。
大陪审团指控(grand jury indictment)
本案中,7月12日联邦大陪审团起诉了嫌疑人。
联邦大陪审团由至多23名普通民众组成,至少16人出席大陪审团程序,至少12人投赞成票,其决定才有效。
过堂(arraignment)
本案中,7月20日嫌疑人过堂。
被告被大陪审团指控后,法官正式当面告知被告政府对他的刑事指控。这个程序上,被告必须认罪(plead guilty)或者不认罪(not guilty)。
柳治平说:
“这个程序象征意义大于实质。几乎没有被告会不行使其抗辩权利、庭审权利,不争取辩控交易,而照单全收认罪伏法的。”
过堂之后,庭审之前,如果双方同意,被告可以认更轻的罪,或者同意给予政府某种配合(比如作为政府证人帮助政府控告其他情节更严重的嫌疑人),换取更轻的惩罚,这叫辩控交易(plea bargain)。
柳治平说:
“双方讨价还价,实际效果类似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被告如果认罪的话,被告失去庭审的权利,不得上诉。”
“事实上美国90%以上的刑事案件都通过辩控交易结案的。对于被告来说,不接受合理的辩控交易的风险是:要面对庭审,之后如果被定罪,一般将面临更高处罚。对于检察官来说,不给予被告合理的辩控交易的风险是:进入庭审之后如果被告没有被定罪,那检察官的职业声名受损,特别是案子已经受到公众关注。”
责编:吴正丹

赞

踩

路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