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的启示

2017-07-01 09:44:43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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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骏作 (新华社发)

香港回归、实行“一国两制”20年的成功实践,为国家对港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也为我们全面准确认识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提供了有益启示。

【把握主导权和发展方向】

“一国两制”实践具有鲜明的阶段性特点。港澳回归仅仅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回归后的治理任务更复杂、更艰巨。实践表明,单靠港澳自身的力量,单靠“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尚不足以驾驭全局、把握方向。“一国两制”犹如大海航行的巨轮,必须有一个坚强舵手,这个舵手非中央莫属。

确保“一国两制”主导权,关键在于坚守“一国”原则,即国家主权原则。要维护国家宪政体制,明确香港、澳门在国家的法律地位;强调“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中央对港澳拥有全面管治权,要进一步落实中央对港澳的管治权,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

“一国两制”方针提出30多年来,祖国内地和港澳地区都经历着重大发展,需要我们解放思想、不断探索,总结运用“一国两制”治理实行资本主义和高度自治地区的经验,在实践中和理论上丰富、发展这一方针。需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进一步明确港澳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战略部署,适时调整政策策略,为港澳工作指明方向。

【完善配套制度机制】

港澳回归近20年,中央已确立起一系列制度机制,有效行使管治权,保障了“一国两制”的成功实施,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实践中尚存在不够到位、不够得力的现象,亟须完善同基本法实施相配套的制度和机制。

作为港澳的宪制性法律,基本法的规定具有原则性、框架性特点,一些条款,特别是有关中央权力以及中央与港澳关系的规定,并未明确具体实施的行为规范,其落实还有必要辅以配套的法律、制度和机制,今后一段时间似应大力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例如,为完善中央对行政长官的任命权,宜考虑制定行政长官任命法或任命条例。为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宜考虑制定有关基本法解释的实施细则,实现人大释法制度化、常态化,成为中央保障“一国两制”实践的法律利器等。

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配套的制度机制问题,不仅存在于中央层面,同样也存在于两个特区层面。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都有义务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检视所属部门的现有工作机制,根据基本法做出相应修改和补充。中央有权力、有职责指导、督促特区政府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本地与基本法实施相配套的制度和机制。

【制定国安相关法律制度】

澳门特区已经在2007年依法制定了国家安全立法,但香港特区迄未履行基本法规定的宪制义务、完成第23条立法。

当前香港尚无足够法律制度对内遏止“港独”、“民运”等政治激进势力的肆意活动,对外禁制境外政治性组织和势力的深度干预,正在成为政治上不设防的城市。这不但严重影响到香港本地的安全与社会稳定,而且干扰国家安全战略,影响中央和香港的政治互信。

维护国家安全本属国家主权职责,是中央事权,不能简单归诸地方高度自治。中央应敦促香港尽早自行完成国家安全立法,倘若时间和实践一再证明香港自身无意或无力独立完成23条立法,中央应考虑依法主动采取适当措施,在香港确立起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弥补香港法治的重大缺陷。

【加强法学理论体系建设】

总结、完善“一国两制”的法学理论体系,不断发展壮大“一国两制”法律人才队伍,是依法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的重要理论支撑和组织保障。建议进一步巩固发展现有的研究基地,拓宽研究平台,加强“一国两制”法学理论和应用对策研究,特别是加大对“一国两制”法治实践长远规划课题研究的支持力度,建立研究成果应用转化的顺畅渠道,形成系统的强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撑。建议在内地重点院校统筹设立基本法学位课程,着力培养港澳法律高端研究人才。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饶戈平)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7年07月01日   第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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