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出台高污染燃料目录:北京禁燃区可禁止燃用所有煤炭

2017-04-03 15:52:35来源: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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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环保部出台高污染燃料目录:北京禁燃区可禁止燃用所有煤炭)

  2017年1月30日,中国南京的一处发电厂,厂区内的烟囱正在向外排放白色的气体。 2017年1月30日,中国南京的一处发电厂,厂区内的烟囱正在向外排放白色的气体。 澎湃新闻记者 赵昀 图

  近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环保部官网了解到,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环保部近日印发《高污染燃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该《目录》将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按照管控严格程度组合分为三类,但仅规定煤炭及其制品、油类等生产和生活使用的常规燃料,辅助性燃料不属于目录管控范围。对于生物质成型燃料,则在最严格管控要求下对燃用方式进行规范。

  “此次出台的目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它是综合考虑燃料品质、燃用方式和环境影响,将燃料分类分级,形成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燃料组合,而不是简单搞一刀切的清单式目录。” 就该《目录》答记者问时,环保部大气环境管理司司长刘炳江称。

  三类分级管控均纳入石油焦

  《目录》将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燃料组合分为三类,Ⅰ类的管控程度一般,Ⅱ类较严, 类最为严格。城市人民政府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

  对于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由于其直接燃烧后对城市大气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目录中的Ⅰ类、Ⅱ类和 类均将其纳入管控范围。对于煤炭及其制品,《目录》考虑到目前我国城市能源消耗仍然以煤炭为主,将煤炭及其制品划分为严格程度不同的三类进行管控

  据环保部大气司司长刘炳江介绍,目录中的第一类,考虑到中西部地区部分城市煤炭使用还存在规模化水平不高的现象,从鼓励煤炭清洁利用角度,提出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纳入禁燃范围。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挥发分含量不能大于12%、5%和10%,对型煤的灰分含量没有要求。

  第二类,从提高煤炭规模化燃用水平的角度,提出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纳入禁燃范围。煤炭的规模化燃用有利于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达标排放,甚至达到超低排放,并且可以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便于实时监控。

  第三类,像北京这样的大城市,在迫切想要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情况下,有较强的经济支撑能力和充足的清洁能源供给量,在城市禁燃区可以选择禁止燃用所有煤炭。

  “目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目录》指出,其中所指的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仅适用于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据

  另外,此次目录仅规定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类等常规燃料。工业废弃物和垃圾、农林剩余物、餐饮业使用的木炭等辅助性燃料均不属于目录管控范围。

  “突出重点、明确定位是目录的一个显著特点。此次出台的目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而不是简单搞一刀切的清单式目录。”大气环境管理司负责人说。

  “近年来,部分城市在燃煤锅炉改造过程中,由于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成本问题,开始选择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来替代煤炭,且使用量在不断增加。生物质成型燃料属于可再生能源,我们鼓励使用,但在当前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化标准体系尚未建立,缺乏设备、产品、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情况下,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还存在不少问题。”大气环境管理司司长刘炳江介绍道。

  对于生物质成型燃料,仅在第 类最严格的管控要求下,《目录》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燃用方式进行了规范,即要求必须在配置袋式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中燃烧。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是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责任主体。城市人民政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城市区域内划定禁燃区,因地制宜选择目录中的燃料组合,做到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在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中,要充分发挥目录的作用,从改进城市能源结构入手,大力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并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扩大禁燃区的面积。”大气环境管理司刘炳江强调。

责编: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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