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乌鲁木齐3月30日电 (记者 朱景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3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9日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4月1日起实施。这是新疆首部“去极端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国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实际制定的,旨在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乃依木·亚森说,《条例》将“去极端化”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管理轨道,为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是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一项重要立法。
近年,新疆围绕“去极端化”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极端化现象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肖开提·依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极端主义严重禁锢和扰乱民众思想,危害社会秩序,阻碍文明进步,“去极端化”关系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必须继续深入推进。
据该《条例》释义,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的主张和行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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