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丑自首时,是承认“参与未经批准的公众集会”罪名。
海外网3月27日电 据香港媒体消息,非法“占中”事隔两年多,今日终于有消息。据港媒消息,“占中三丑”港大戴耀廷、中大陈健民及朱耀明将被起诉妨扰罪,而多名一同自首的占领者,将被“预约拘捕”,包括立法会议员陈淑庄、民主党李永达、社民连黄浩铭等。
但所谓“妨扰罪”罚款如何?根据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条“在公众地方犯的妨扰罪等”,此罪刑罚则为“可处罚款$500或监禁3个月” ,条例内容虽然广泛,但同为比较轻微的罪行,例如“无合法解释而将门铃拉动或弄响,敲门或打门,以致骚扰任何居民;或熄灭任何灯光”或“在公众或无掩蔽的地方或其他不适当的地方大小便”及“进行任何游戏或消遣而对居民或路人造成烦扰;或在公众地方进行任何游戏或游荡,以致在该处造成阻碍或形成喧闹的集会”。
但在2014年,三丑自首时,承认触犯“参与未经批准的公众集会”罪名。根据《公安条例》第17A条第(3)款,参与未经批准的公众集会,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3年。
戴耀廷自首时指,警方准备了一份相信是为非法“占中”人自首而设的表格,列出一系列罪行,包括组织或煽动未经批准集会、参与未经批准集会、刑事毁坏及阻碍警方执法等,而他本人只甄选了“参与未经批准的公众集会”罪名,但有心理准备被控告其他罪名。
根据“妨扰罪”过往案例,2012年一案例显示,最后裁判官最后裁定被控“妨扰罪”的被告人无罪释放。
过往案例,2015年亦有一宗,男子疑在内地投资房地产失利,爬到上环一条行人天桥顶,举起横额控诉,后经劝喻返地面,由于警方须封锁行车线,令交通大受影响,涉公众地方妨扰罪。(综编/侯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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