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欢欢喜喜庆祝好友结婚,不想酒后冲动与他人发生争执,将对方脸部咬伤。3月21日,兰州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该案的最新进展,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8月2日晚上,王某甲因结婚在西固区一KTV宴请好友唱歌喝酒,席间王某甲、朱某某等人喝酒至酩酊大醉。后王某甲在电梯口与其他包厢客人王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朱某某见状便上前相助王某甲,与王某乙扭打在一起,朱某某将王某乙脸部咬伤。经鉴定,王某乙脸部右侧眉弓之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当晚,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朱某某非常后悔,对王某乙深表歉意。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后,朱某某积极履行,取得了对方谅解。法院综合该案犯罪事实、性质和相关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焦太霞
责编:海声、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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