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六间房被“充公” 子女几十年后讨说法

2017-03-21 11:30:07来源:平安广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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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广西网记者 莫积斌 通讯员 罗培贤

50年前,忻城县村民张群峰在另一个村买了3间泥瓦房和屋后的土地,之后在地上又建了3间房。后张群峰搬回出生地居住,这6间瓦房被当时的生产队用作集体仓库,又历经两次转让到了村民秦瑞臣手上,此时那6间泥瓦房早已被拆除。50年后,张群峰夫妇早已不在人世,而关于这6间泥瓦房及相应土地的归属却让他的子女打起官司。

举家迁回原籍 房屋被“充公”

张群峰原系忻城县新圩乡人,曾在忻城县古蓬镇农村以赶马车跑运输为业。1961年,有了点积蓄的张群峰决定在古蓬镇农村安家,于是买下一村民的3间泥瓦房及房后的地,次年又在地上建起另外3间泥瓦房。

文革伊始,张群峰被关押了几个月。重获自由后,他便携妻儿搬回新圩乡农村居住,那6间泥瓦房就此闲置。后来,这6间泥瓦房被当时的生产队用作集体仓库。

1987年12月,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将属于集体的晒坪、氨水池及那6间泥瓦房以总价6000元卖给秦瑞臣等人,作为个体联办文化基地。1989年,秦瑞臣等人合伙在这些地块上建起了电影院。

2003年8月23日,秦瑞臣与3名合伙人签订《房地转让协议书》,约定将电影院及电影院大门至公路的一片空地以6.4万元(含秦瑞臣的份额)转让给秦瑞臣。当日,秦瑞臣就支付3名合伙人每人1.6万元。同年,秦瑞臣在空地上建起楼房。

子女起诉讨还 诉求被驳回

转眼几年又过去了,张群峰夫妇早已过世,其5个子女也都各自有了家室。这五兄妹一直有个心愿:要回父亲当年用辛苦钱在古蓬镇农村买下的那6间泥瓦房,那是父亲的财产,如今父母已去世,他们有权继承这些房子。

张群峰的5个子女回到古蓬镇农村,得知那些房子早已被拆,大概位置就在秦瑞臣所建房子之处。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五兄妹向秦瑞臣、村民小组主张权利,但都无功而返。2015年4月,张群峰的5个子向古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委会以双方的土地纠纷不属于调解范围为由终止调解。

2015年7月,张群峰的5个子女将秦瑞臣告上忻城县法院,请求判令秦瑞臣恢复房屋及庭院原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群峰于1961年购买3间泥瓦房后又建了3间泥瓦房,由于历史原因,该房屋在文革期间已被当时的生产队作为集体仓库使用,1987年又转让给秦瑞臣等人合伙建电影院,房子已不存在。张群峰的5个子女没有证据证实其还对房屋及庭院享有所有权,也没有证据证实这些房屋及庭院的形状、大小、位置等,故对他们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忻城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群峰5个子女的诉讼请求。张群峰的5个子女不服,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6年3月,来宾市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输官司不甘心 再诉索赔偿

败诉后,五兄妹中的2个姐姐不想再折腾,而其他3人仍不罢休,觉得既然房屋恢复原状已不可能,那侵权人也应当照价赔偿,便以村委会、村民小组及秦瑞臣拆除张群峰的房屋,应当赔偿损失为由,向忻城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他们损失60万元。

村委会提交了答辩状,但开庭审理时未出庭。村委会认为,张群峰的3个子女没有证据证实他们对涉诉房屋及庭院享有所有权,且涉诉房屋早已不存在,也没有证据证实他们系该村集体成员中的一员,依照法律规定,他们对集体财产不能享有权利。

村民小组辩称,张群峰1966年搬离,此后四五十年对涉诉房屋不闻不问,如今其子女才向法院起诉,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此外,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涉诉房屋用地属于村民小组所有。况且涉诉房屋已不存在,张群峰3个子女的主张不能成立。

秦瑞臣辩称,他合法取得现已建有楼房的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侵占张群峰的任何财产。张群峰的3个子女没有证据证实他们对涉诉房屋享有所有权及房屋的存在,要求他赔偿损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秦瑞臣也认可村民小组提出的张群峰3个子女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

诉求于法无据 两审皆败诉

忻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群峰的3个子女要求村委会、村民小组和秦瑞臣赔偿其房屋损失,但涉诉房屋因历史原因已被当时的生产队作为集体仓库使用,之后又转让给秦瑞臣等人,房子已不存在。张群峰的3个子女没有证据证实他们还对房屋及庭院享有所有权,故其请求赔偿房屋损失,于法无据。

忻城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群峰3个子女的诉讼请求。

张群峰3个子女不服,上诉至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来宾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为化名)

责编:海声、朱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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