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门引发血案 都是粗心惹的祸

2017-03-16 16:02:19来源:辽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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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安琪 记者 王叶溪)因为货车司机突开车门这个不经意的动作,超速行驶的小轿车车主林某为躲避车门突变方向,撞上了停在路边的两辆电动三轮车,导致三轮车车主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虽然林某因行车中未能确保安全,承担了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如果不是货车司机不注意 望,突开车门,也不会引发这样的悲剧。为此,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开车门引发的事故虽然都是突发性的,却是可以预防的。驾驶员及乘客在下车时,先观察身后情况再把门打开,以保证人车安全。

2016年6月的一天下午,林某驾驶着一辆中华牌小轿车疾驰行驶在大洼区田家街道锦江路附近。这条路此时行人不多,他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不自觉便加大了油门。岂料此时,与其同方向的一辆停在路边的货车司机突然打开了车门。林某躲闪不及,与车门撞个正着。但撞上的同时,他下意识地转动了方向盘,继而又与停在前方的两辆电动三轮车相撞。这下一个擦蹭事故演变成了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惨剧。林某吓坏了,转身就跑。

林某今年刚刚25岁,惊魂未定的他逃回家中后对父母说了实情。当晚8点,在其父母的陪同下,林某到大洼公安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市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中一名电动三轮车车主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大洼公安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林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后,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两名被害人也对林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法院认为,林某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车辆超速行驶,行车中未能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遂法院依据我国《刑法》相关法规规定,判决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事后,林某虽然承担了自己的过错,但有一件事让他耿耿于怀。他觉得,如果不是货车司机突开车门,自己也不至于引发这样一起连环车祸。对此,办案法官说,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遵守以下规定:(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过。所以,如果有车主因开门行为妨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并导致事故的发生,也是要承担起相应责任。此外,交警部门解释说,路边停车正确的开车门方法是,先把车门开个小缝隙,确认安全再半开车门或全开车门。骑自行车、电动车的出行者以及行人,是交通出行参与者中比较弱势的一方,遇到车辆在前方突然停靠,一定要和车辆保持一定的横向安全距离,以免被突开的车门刮碰到。

责编:海声、朱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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