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将提请即将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针对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日前全国人大专门召开发布会作出回应。
在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介绍,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草案共收到15503人次提出的70227条意见。
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目前考虑分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组成。
经党中央同意,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
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草案)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在发布会上,石宏列举了几项关注热点:
关于自然人制度方面,草案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作了几个方面的完善。
一是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是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由民法通则规定的“十周岁”降到“六周岁”。
三是完善了监护制度。草案针对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完善了监护撤销制度。
关于法人制度方面,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四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已难以涵盖实践中新出现的一些法人类型,也不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
草案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首先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并用两节对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作出规定。
考虑到实践中有的法人组织在设立、终止等方面有特殊性,难以纳入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草案还根据我国社会生活实际专设特别法人一节,规定了以下几类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关于民事权利方面,考虑到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草案还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作了规定;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方面,一是将现行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二是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草案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责编:侯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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