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0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决定,将草案提请2017年3月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针对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日前全国人大专门召开发布会作出回应。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
在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回应指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内容协调一致、结构严谨科学的法典。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要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民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每个民事主体都密切相关。记者了解到,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目前考虑分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组成。经党中央同意,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具体工作安排可作必要调整。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梦想和追求。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曾先后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4次组织起草民法的工作。据介绍,前两次由于当时党和国家工作重心和指导方针方面的原因而停止;1979年第三次启动民法典起草工作,由于改革开放刚开始进行,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条件还不成熟,因此确定了先制定民事单行法的方针。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进行了初次审议,由于各方面认识不尽一致,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先后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石宏表示,应当充分肯定的是,1979年、2001年这两次制定民法典的尝试是富有成效的,采取的工作方针也是实事求是的,推进了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法律基础和实践基础。
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草案共收到15503人次提出的70227条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三次在会后将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两次将草案印送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还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法学教学科研机构征求意见。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0月和11月在北京、四川、宁夏和上海召开四次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法律实务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并到基层进行实地调研。这次提请大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是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的,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
据统计,民法总则草案共三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15503人次提出的70227条意见。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民法总则草案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定写入草案,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既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依据。
草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完善了监护制度,专设特别法人一节
民法总则(草案)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在发布会上,石宏列举了几项关注热点:
关于自然人制度方面,草案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作了几个方面的完善。一是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二是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由民法通则规定的“十周岁”降到“六周岁”。三是完善了监护制度。草案针对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完善了监护撤销制度。
关于法人制度方面,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四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已难以涵盖实践中新出现的一些法人类型,也不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草案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首先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并用两节对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作出规定。考虑到实践中有的法人组织在设立、终止等方面有特殊性,难以纳入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草案还根据我国社会生活实际专设特别法人一节,规定了以下几类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关于民事权利方面,考虑到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草案还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作了规定;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方面,一是将现行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二是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草案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待民法典各编内容进行系统整合后,再予以废止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民法通则既规定了一些民法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等具体内容,可以说是一部“小民法典”。
据介绍,民法总则(草案)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下一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进行系统整合。
石宏指出,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待民法典各编内容进行系统整合后,再予以废止。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责编:朱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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