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十三年前打伤他人 十三年后承担责任

2017-02-18 00:52:00来源: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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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讯(聂婷 记者王萍)2月18日,江西网络台记者从萍乡法院获悉。十三年前,四青年为出气将人打至重伤,十三年后,四壮年均因其行为受到处罚。近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四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并处缓刑不等的刑罚。

2003年12月,被害人王某乘坐被告人蒋某的车辆时,二人因争座位一事发生口角,王某打了蒋某两拳。同年12月21日,蒋某邀集三朋友到家吃晚饭,并要求三朋友教训王某帮其出气,三人同意。饭后四人来到湘东区湘东镇黄堂小学找正在学校搭舞台演出的王某,蒋某一朋友误将他人错认为王某,并用木凳子、拳头进行殴打。蒋某进入现场后发现朋友打错人,便持刀砍伤王某的头部,其他二朋友也持刀、铁条殴打王某。之后四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共同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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