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局】王力军的启示

2017-02-18 00:36:09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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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

2月17日上午9点,“农民收购玉米获刑案”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王力军被改判无罪。

此前,农民王力军会利用农闲时间走村串户收购玉米,然后倒卖给粮油公司。没想到,这种赚取微薄差价的“贩玉米”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获刑

玉米是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的主要农作物。

据官方公开数据透露,巴彦淖尔市玉米种植面积为420.72万亩,总产量为61.05亿斤,玉米种植面积占全市粮食总播面积的比重77.92%。

40多岁的王力军也是玉米种植户。但光靠种地,一家五口人仅能吃饱饭。

2014年下半年,王力军干起了“贩玉米”的生意。说是生意,利润并不大。他们在自家附近的白脑包镇,以每斤0.94元的均价收购,再以每斤1.09元均卖给当地粮油公司。据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经侦大队调查,2014年11月4日至2015年3月11日,王力军共收购玉米40万斤,获利6000元。

这纯粹是辛苦钱。每天凌晨5点,王力军就要开着农用车,拖着脱玉米机,和妻子出门。11月已是零度以下,12月更是天寒地冻。然而,这样的辛苦却也方便了当地农民,省去卖粮的麻烦。

2015年2月15日,春节前夕,王力军毫无征兆地接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的传唤。一脸茫然的他,在公安局第一次听说了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名,也第一次知道了收购玉米要去办工商执照及许可证。

了解事情的严重性后,王力军心存一丝侥幸,“在整个巴彦淖尔市,像我这样的玉米贩子,应该上千人,都没有证啊。”

侥幸无用。2016年4月15日,临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违反《粮食流畅治理条例》,非法经营数额21万余元,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退缴非法获利6000元。

改判

王力军没上诉。因为缓刑意味着自己不用坐牢。

王力军也没敢声张。因为担心乡邻们会瞧不起自己,他埋头在地里忙活,“我要把番茄、玉米种得最好。我得把钱挣回来。”

低调的背后,还有一个尴尬的细节,为王力军一审辩护的“律师”王润生,在司法厅竟无法查到。王润生在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法庭的庭审调查也没有发问,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也没有异议。

现在回想起来,王力军只记得王润生替自己辩护5个字:无意识犯罪。这显然不能构成无罪的理由。

不过,王力军还是迎来了改判的曙光。

经媒体报道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再审决定,指令由巴彦淖尔中院再审。公开报道显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非法经营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关于最高法这次罕见指令,刑法专家阮齐林教授认为,这体现了“有错必纠”的法治精神。

2月12日,开庭前一晚,王力军兴奋的只睡了俩小时。他反复熟悉着自己手中的陈述书,“我恳请中院判我无罪,让我轻轻松松地做一个守法的农民,让我闲置在家两年多的脱粒机以及农用车再响起来,为我们家庭和周边的粮农再忙碌起来。”

一切如愿。

无罪的改判,平复了王力军的憋屈,也平复了舆论的惊诧。

脱节

差不多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的一个月前,国家粮食局公布了修改后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收购资格”是让王力军一审获刑的原因之一,也是王力军无力获取的一项证明。一审质证时,公诉人提到临河区粮食局、临河区工商分局开具的王力军无经营资质证明时,王力军忍不住说,“我没有办证资格,只有固定场所才给办证。”

“粮食收购资格”曾是粮食流通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粮食政策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双轨制粮食经济时期、宏观调控下的粮食市场经济时期以及粮食销售市场化的新阶段。其中,粮食市场的市场化改革是政策更迭的主要动力。

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明确规定,“从2004年开始,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同年5月,国务院颁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同时要求,定收购粮食必须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

这项要求,官方解释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学者们却认为是粮食主管部门自我垄断的“土政策”,具有“浓厚的旧体制色彩”。

学者的质疑,并非是粗暴的责难。在广大的农村,像“王力军”一样的粮食收购者是一支庞大的队伍。他们犹如毛细血管,是农村经济的最细微分支,客观上促进了国家对粮食的收购,减轻了农民卖粮的负担,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不大,却激发了市场的秩序。有媒体专门采访发现,“收到有罪的判决书之前,走村串户的小贩王力军曾经颇受农民欢迎。”

和专业收购粮食的公司不同,“王力军们”还有一个时髦的名字——“粮食经纪人”,虽然大部分经纪人都是无证经营。

遗憾的是,就在“粮食经纪人”活跃在开放的粮食收购市场时,制度供给并没有跟上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出现了明显的脱节情况。

于是,收购农民粮食再转卖赚取差价的行为,在王力军案中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回应

目前,官方还没有对案件的改判表态。但其回应,却让人能直接感受。

据一审审理该案的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介绍,在国家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印发之前,国家粮食局和内蒙古粮食局都来法院调研过王力军案。不少人揣测,农民今后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不用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或许和王力军案有着直接关系。

这可以被视为官方回应社会制度需求的一个方面。

另一个回应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指令。越过两级法院,对一个比较轻微的刑事一审生效案件作出再审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的罕见举动,是司法回应社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

特别是《再审指令书》的明确表态和二审法院的改判,进一步明确了非法经营罪的适用条件,贯彻了罪刑法定和刑法谦抑性原则,也呼应了公众认知和社会情理的常识。

此外,有律师指出,类似的“过山车式”的司法历程,实际上从一开始就值得推敲,比如王力军案,在产粮地区非常普遍,为何从工商到公安再到检法,都没能阻止王力军案的一审判刑,是否存在“你抓我就捕,你诉我就判”的惯性?

这是整个刑事审判体制都需要回应的问题。

同时,司法判决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体现着法律与社会对接。表面上,一审法院机械应用法律的问题,是没有从实质层面认真考量王力军代购粮食的社会效应。从更广泛的层面,则让人深思,现行法律是否能够有效回应社会。

中国是成文法国家。现行的法律制度遵循着严格的法条主义和法定权威,却往往缺乏回应社会的有效张力,这也使得前述“脱节”问题横亘在法律工作者面前,想要改变,却很无力。即使改变,也周期漫长。

对此,学界的一个共识是,迈向回应型法是紧扣社会和时代脉搏的理性选择。

智慧

事实上,广东此前也曾有过无证收粮被处罚后“逆转”的案例。

2012年,粮食经纪人江伟雄将廉江市工商局告上法庭,原因是工商局以无证收粮要对其进行处罚。江伟雄不服,向廉江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了原处罚。江伟雄不服上诉,湛江中院二审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和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

此类案件的出现,与此前天津大妈赵春华案有着惊人的相似:一审判决貌似依法有据,却与社会的变迁和公众的认知大相径庭,最终导致舆论的轩然大波。

这是一种考验,经由个案,官方开始正面对待影响性诉讼的反响,并逐步纳入政策调整的议事日程。这考验着官方回应社会的态度。

这也是一种考验,面对有可能的制度“脱节”,广大法官需要在法律适用、自由裁量和利益衡平之间发挥着担当型的“智慧”。

这才是广受瞩目的个案,在解决之后的深层启示。

文/蔡斐(文源:侠客岛)

责编:总编室、侯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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