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受人委托实施打砸抢获刑

2016-12-28 10:10:44来源:江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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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案说法

因受人委托打击生意竞争对手,男子吴某伙同他人对受害人实施砸车、打人、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近日,鹤山市法院一审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5月17日凌晨,收受别人4000元“委托费”的化州男子吴某驾车搭载刘某、欧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到鹤山彩虹岭隧道口守候。当被害人驾驶货车途经此处时,吴某等人手持电棍、铁锤、砍刀进行拦截,将货车的玻璃、车头灯打烂,并殴打被害人,抢走其身上3万多元财物。事后,吴某分得赃款7300元。2015年11月,吴某在家属的陪同下投案自首。案件审理期间,吴某通过亲属主动退还全部赃款。

鹤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海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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